《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热乎颁布,涉及养老金领取,赶快来了解

文摘   2025-01-02 21:54   四川  

2024年12月31日,人社部公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这是2024年9月延迟退休政策的补充规定。


这个法规来得正是时候。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元旦来了,也就意味着延迟退休政策正式实施,有很多朋友在翘首以待办理弹性退休呢🤭


在2024年9月政策的基础上,有些很实用的新内容,让弹性退休在细节操作上更有规可依,避免扯皮。


1、弹性提前和弹性延迟退休最长各3年(已有)。

2、弹性提前退休,不得早于男60、女55或50,且应达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已有)
有意愿者要提前3个月“书面形式”向单位报备。即个人主动通知企业,有单方决定权,但须书面通知。(新规)

3、弹性延迟退休,由个人和单位协商一致。
提前1个月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退休时间(新规)
延迟退休期间,若单位和个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延迟退休,办理退休手续。(新规)
延迟退休只能延一次,比如商定延1年,1年期满后不能再延迟,即使未达规定的最长3年。(新规)

4、再次强调,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原有)


5、    明确规定“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即这些特殊岗位的人不能弹性延迟退休(新规)


此次办法除了规定弹性退休的处理时限,更是非常强调“书面形式”,这也就要求个人和单位都要重视文档留存,确保权益。


更多内容可参考以下附文。


附:人社局【2024】94号文,关键内容已标识,方便查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2024年12月31日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条 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第三条 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职工达到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第八条 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进行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 对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受理弹性退休申请。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探索扩展退休服务,主动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职百道
用大白话说职场的弯弯绕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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