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须知

健康   2024-09-05 14:28   广东  


根据国卫医发〔2013〕31号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制定本须知


1、住院病案属国家档案,法律规定由医院统一长期保管。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2、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4、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5、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6、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8、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9、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根据粤发改【2015】139号文件规定,医疗机构为患者复印病历实行市场价。按A4纸每张1元收取复印费,其中检查报告免费复印 1 次,其它项目按1元/每张收费。


10、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复印病历时客户在场不可翻阅、损毁和拿走病历原件。


11、如果发生医疗争议,患者有权申请封存所有病案(复印件)、输液瓶,按照《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办理。


12、办理地点:申请复印出院病历请到住院部一楼病历复印处办理,非上班时间可在复印处旁自助机上自行复印。在院病历复印、公检法等外调复印、保险公司复印请到医务科申请审批后,到行政楼五楼病案科504房办理。


13、办理时间:患者出院5个工作日之后。如果是办理转院、转诊等紧急情况,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由经管医务人员携带病历到病案科复印。


14、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8:00-12:00 ,下午2:00至5:00,节假日除外。


15、便民服务:预约病历复印快递服务,可以扫码下图二维码进行在线申请和缴费,审核通过后寄出,快递费自理。


工作日(8:00-11:30;14:00-17:00) 咨询电话:27863999转8566 或 8655。



深圳市宝安区妇幼保健院病案科制定

                                           2024-3-1



住院病历复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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