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次无效挑战,一场检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司法审判

科技   2024-12-13 23:59   北京  

作者:吴征



2024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方微信公开了12月16日的公开庭审信息,将审理上诉人深圳市全维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两个被上诉人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新都化工”)、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洋丰”),和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两案。

这也就意味着深圳全维作为上诉人,那么这件专利在行政一审中,很有可能出现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维持有效的决定相反的结论。

对于深圳市全维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在之前的多篇文章中已有介绍,其耗资4830万从芭田股份受让了3件“高塔造粒”的专利,并展开系列维权,但是相继遭遇到各家被许可人的联合抵制,甚至动用了行业协会来反对这一维权行动。
例如,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应多家会员单位的反映,组织召开多家企业应对深圳某公司对“高塔技术”专利纠纷诉讼的情况说明会。

2023年8月10日,各家联合发出了《关于抵制全维公司利用“高塔技术”专利挑起法律纠纷的联合声明》,抵制深圳全维的诉讼请求。
而从深圳全维受让的3件专利来看,用来维权的主要是“高塔造粒”生产复合肥专利ZL03139601.1。

根据“深圳全维”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诉讼请求中,对这件专利及其背后的技术荣誉有如下描述:

涉案专利曾荣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中国专利优秀奖”,高塔造粒技术“复肥高塔造粒技术及其产业化”荣获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奖”、“高塔熔融喷浆造粒技术”荣获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农资导报》颁发的“荣耀40年(1978-2018)中国磷复肥最具创新影响力风云榜”等
但是,就是这样一件专利,至今已经被提出11次无效挑战,在做出的多份无效决定中,无效请求人有四川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中挪化肥有限公司、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戴秀梅(稻草人)等,可以说触及了整个复合肥行业的利益。
但是由于屡次被无效的结果,最终都能继续保持专利有效,这也导致众多被许可对象如果不想付费的话,只有依赖于法院认定不侵权。
于是,各地法院在一审中不约而同的筑起了“保护”本地化肥厂不受专利侵扰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是否侵权的认定后:
泉州中院宣布不侵权,成都中院宣布不侵权,武汉中院宣布不侵权……,
唯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个例外,最终居然让双方达成了许可了,而且是每年100万元的许可费。
不过对于是否侵权,目前来看最高院还没有表态,此次还只是针对涉案专利是否有效展开的。
实际上,在2023年10月31日,本次审理的两个被上诉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两份无效决定,结果均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只不过,两家企业挑战这件专利所采用的无效策略上,会有一些不同。除了创造性(A22.3)和不支持(A26.4)是两个无效请求人共同的无效理由外,应城的化工厂还多了修改超范围,不清楚和缺少比较技术特征。

因此,在一审中到底是什么原因才会导致全维不利?

很有可能就是两个无效决定的无效理由重合之处,也就是创造性(A22.3)和不支持(A26.4

首先,从不支持(A26.4)来看,两家化工厂提出的不支持理由并不相同。例如新洋丰主要提出对物料加热的温度而不是物料的温度,而新都化工则认为三个地方都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且两家公司所选择的不支持点,并没有重复,或许也说明这是在尽量用足无效的机会,而非真正源自创新的本意。

新洋丰的A26.4理由

新都化工的A26.4理由
其次,两家在创造性上的理由倒是有相似之处
例如合议组在评述两个案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时,两者的差异均是造粒塔的塔高是80-120m,但是证据中公开的塔高是15-45米。不过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还是承认了这两种区别,其实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简单就得到的,因此维持该专利的创造性。
新洋丰的A22.3理由

新都化工的A22.3理由
因此,从这一点来预判,很有可能在一审时,翻案的关键就是对上述这个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以及是否存在启示等。
所以,这又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在中国司法审判上,到底如何尊重创新的典型案例。

以上仅为对本案发展过程的一些猜想,可能会有与实际不相符的地方,仅供参考。关注者可开庭当天去现场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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