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博迁新材,605376.SH)发布涉诉结果公告。
公告显示,2024年12月9日,博迁新材通过电子送达方式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58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案涉及两家公司之间总计1.1亿元的专利诉讼案件,其中本次公告的案件涉及2800万元的索赔。
至此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金博新材”)从2020年起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的四起专利维权案件,期间两次变更赔偿额,一次从580万元变更为5,628万元;另外两次则分别从各100万元变更为各2800万元。
然而截至目前,在民事审理阶段,尚无一胜绩,索赔要求均被各级法院驳回。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本次公告涉及的这起2800万索赔案。
2022年1月,宁波中院做出(2020)浙02知民初452号判决,驳回金博新材的起诉。金博新材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2月20,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二审民事判决,对涉案争议的是否侵权,以及等同技术特征的认定做出了清晰的分析,认为博迁新材的产品不侵权,在审理中为了进一步查验被诉侵权产品,最高院同意了上诉人的二次勘验请求。
最高院在二审判决中,做到了宽严相济,既没有完全认同甚至包括上诉人在专利无效阶段承认的一些技术特征的作用,实际上是缩小了保护范围,基于专利权人合理保护,同时又在第二个是否等同的技术特征方面,进行了翔实的说理。
其争议点主要在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微小凸起是否为涉案专利中的冷却管”,上诉人认为可以适用等同,但是最高院在二审中则认为:
在判决中,最高院重申了有关等同特征的原则:
根据二审判决书披露,本案的背景是专利权人为一自然人“江某斌”,该权利人在2020年8月与金博新材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专利许可给金博新材使用,并约定金博新材代表江某斌全权处理许可前、后的侵权纠纷。
此后,金博新材发现博迁新材的子公司广某公司未经允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使用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且生产规模巨大,严重影响金博新材的市场占有率,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起诉。
期间,博迁新材对这件专利提起了两次无效宣告请求,最终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有效了。其中一件经过一审、二审行政诉讼,均维持有效。
本案最高院民事二审(2022)最高法知民终302号判决书全文,点击链接获取。更多判决书,关注以下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