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一参数关系式及其数值范围表示的是一种行业发展趋势,当说明书实施例中仅公开少量的点值,并没有给出如何实现这种趋势的技术手段,且根据说明书实施例的上述点值,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概括得出上述趋势,则包含上述参数关系式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该说明书的支持。”
2024年11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显示,宁波舜宇车载光学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舜宇”)的一件名为“光学镜头”的专利ZL20161032907.1,经合议组审理后,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无效请求人是自然人“薛建康”。
合议组在决定要点中主要提及两点专利无效的理由:一是参数关系式及数值范围,如果只公开少量点值,且该关系式及数值范围表示的是一种行业发展趋势,但并没有给出实现这种趋势的技术手段,因此认为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二是对于基于现有光学结构的微调变量的创造性给出的裁判标准。最终认定,权利要求1-4、10、11、15及引用该权利要求1-4、10、11、15的权利要求18-21、2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3均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应予以全部无效。
对于第一点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
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其中,权利要求1中限定(FOVm×F)/Ym≥45°,根据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记载,(FOVm×F)/Ym 的计算结果在不同的实施例中最高为97.039°,而由于没有记载(FOVm×F)/Ym 的上限,其可以为更高的数值,这显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内容无法实现的,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1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 限定了(FOVm×F)/Ym≥45°。然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11个实施例的记载,其(FOVm×F)/Ym 的具体值分别为70.258、70.633、91.490、89.823、97.039、77.492、93.578、82.612、58.952、46.241、93.684,其中最大值为97.039(单位均为°),即本专利并未给出(FOVm×F)/Ym 大于97.039°的实施例,也未给出如何实现(FOVm×F)/Ym 大于97.039°这一增大趋势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专利说明书中无法获得技术手段来实现(FOVm×F)/Ym 大于97.039°的技术方案。由于本专利说明书并没有给出如何实现这种趋势的技术手段,根据本专利实施例的上述点值,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概括得出上述趋势,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第二点创造性的认定,合议组在此确定了与本专利所对应技术领域光学结构特点非常吻合的创造性的裁判思路,而非仅仅是对个案的裁决,值得推广。首选,舜宇所涉及的技术主要是应用于手机、汽车等领域的摄像头模组,根据技术发展趋势,为了获得更好的成像想过,已经发展为越来越多的透镜叠加而成,4P、5P、6P、7P、8P……,本专利就是6个透镜组成的6P结构。因此,不同透镜数量的物理结构之间,到底创新点和都能预期的片数越多效果越好之间的合理预期到底在哪里,是这类专利创造性认定的关键。
第一步、明确目标光学成像系统的规格要求;
第二步、选择确定初始结构;
第三步、选择可调整变量,再分析初始结构各参数之间是否存在联动关系;然后回归到常规的创造性判断,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等。具体评述参见文尾的创造性评述。总体来看,本案对于此类专利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对于专利代理侧完善撰写,以及把握创造性尺度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无效请求人还基于证据的情况来通过仿真实验来回溯专利披露数据的结果是否符合常规,这一点也是避免目前所谓的编参数问题越来越多的的一个反向举证方式,可供参考。
本案在2023年5月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在2023年10-12月集中进行了四次口头审理。从典型性来看,本决定有望参评年度十大复审无效案例。本案代表无效请求人的代理机构是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表专利权人的代理机构是立方律师事务所。另一起对本案发起的无效挑战但最终撤回的无效请求代理机构是乾成律师事务所,代表专利权人的代理机构是英思普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