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信息统一公共服务平台

科技   2024-12-16 23:59   北京  
作者:吴征



上周,一篇《被9次无效挑战的专利,走行政裁决,广州市监局系统敢为天下先》,将焦点聚焦在广州各区市监(知识产权)部门近期先后公开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判决书上。提到这种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公开、透明做法应该在更多地方推广。
实际上,后来更深入的了解才发现,原来此类行政裁决的公开,其实已经在全国各地都有陆续的公开。只是公开的非常零散,且没有统一的规范,基本都是各地政府或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开。
例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其官方新媒体中,从2020年开始就在公开一些案行政裁决案的口头审理公告,其中涉外案件占了一定比例。如上周最新公开的法雷奥与中国汽车配件企业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但是总体而言,公开的数量与受理的案件数量相比,占比还相对较小,行政判决书的全文似乎也没公开。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此外,上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发布了两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结果。不过也仅仅是结果,并没有公开相应的判决书。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过简单检索,可以发现互联网公开的此类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各地信息并不少,其中一些地方更是公开了判决书全文,例如浙江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浙江临海市识产权局、浙江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州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夏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宜昌市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武汉市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临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辽阳市市场监管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总体来看,从能检索到的这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判决书和公开信息来看,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公开的情况确实在逐渐增多,但与总量相比,还只是九牛一毛。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公布的今年8月份各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来看,各地每月的立案数从几十到几百不等,截至到8月全国总的立案数3.1万,结案3万。但是从目前检索得到的公开判决书和信息来看,可能连总量的零头都不到。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是公开的样式五花八门,格式不统一。目前一部分公开的判决书是提供原文PDF文本的,另外一些是将判决全文直接挂在网页上。此外对于当事双方的信息处理,也差异很大,大部分是没有做处理,有一些还是类似于法院判决,遮挡了当事人信息等。这也表明,目前对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公开,主要以各地自治为主,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范。
三是出现断路信息,只有行政裁决本身,缺乏对当事人上诉信息的跟进。由于行政裁决的快速响应特点,以及当事人对于行政裁决可信度的质疑,可能会导致虽然做出了行政裁决,但是该裁决并不被认可,于是会引发后续的司法程序,但是这些信息在目前行政裁决公开的要求下,公众无法进一步获知,也就是在行政裁决和司法救济之间还存在信息的断路。
也就是说,目前个别地方的信息公开,仅仅是走出了第一步。
其实,去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司法部曾联合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在第三部分“三、严格履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定职责”中明确对公开提出了要求:

(九)落实行政裁决公开制度。各地应依法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行政裁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开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条件、程序、管辖、时限以及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样式等。对作出行政裁决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公开信息应便于公众查询,推动行政裁决工作公开透明。”

目前来看,一些地方确实有改进,但是总体上在“便于公众查询”上,还不尽如人意。
主要还是缺乏一个综合性的行政裁决的查询信息平台。
仅广州的例子就能看出,各区的裁判信息分别各自公开,连广州自己都没有一个统一的便于查询行政裁决的平台,更不要提更大的区域了。
然而,建立一个公共的统一平台,确实有很多好处:
第一,可以推动行政裁决更加透明。如果从立案信息,到判决书都可以公开的情况下,对于各地方行政执法机构在做出行政裁决时,能够更加公正、客观的做出裁决,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都是有好处的。
第二,吸引投资营造良好经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好坏往往是科技型企业所关注的,在中国司法审判信息和判决公开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如果能在行政裁决上开辟一条能够及时、快速获得维权的途径和相关信息,显然对创新者和经商者的吸引力是大的,因此哪个地方的行政裁决更能贴近商业的现实需求,更能及时保护创新者,很有可能就会吸引更大的投资。
第三,有效防止规制恶意诉讼行为。一些所谓的恶意诉讼行为,有时往往借助的正是信息不对称,在一地起诉之后,还可以在很多地方同时发起诉讼,有些是在正常维权,但是也不排除会有借助各地机关的行政裁决职能,来掩盖其恶意诉讼的行为。因此,如果更加公开的话,相关的滥诉行为或将受到一定的规制。
第四,突出与司法审判互为补充优势。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工作能否长久,赢得社会的信任,关键在于是否公平、公正和公开,但现实中行政裁决因为合议组技术背景、法律背景和专业背景等诸多因素,可能会导致当事方在裁决后,并不能达成和解或执行裁决,当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时,实际上就是从司法角度来监督行政裁决。这是一个互为补充的过程,如果对于行政裁决不满,上诉到法院,法院对行政裁决做出的认定不仅能解决个案,更是可以对后续行政裁决的人员、行为和专业性提出新的要求,反过来促进行政裁决工作的进一步完善,这是一个良性的循环。但是现有模式下,行政和司法的分割,使得两种裁决和审判各自为战。因此如果能有一个统一的平台,能够再引入行政案件后续司法审理的信息,那么将会成为一个更加完整的服务平台,有利于创新者,也有利于公众获得更加真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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