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最高法院仲裁程序新规简析

文摘   2024-06-30 19:44   印度尼西亚  


随着近年来印尼经济的持续向好,市场参与者的活跃度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纠纷也开始越来越多。不同于法院诉讼的冗长程序,市场参与者一般会更倾向于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此前我们曾发布相关仲裁类研究文章《律师访谈:印尼仲裁实务经验分享》《印尼最高法院出台仲裁新规,明确申请程序及时间线》等。


鉴于印尼的《仲裁及多元化争议解决法》(下称“仲裁法“)颁布于1999年,在某些方面已不适应当前实务,印尼最高法院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在2023年10月17日颁布了2023年第3号最高法院法规,就仲裁员的选任、仲裁员的回避、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及申请宣告仲裁裁决无效的审查等在实务中出现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本文将结合《仲裁法》,就本次新规所涉内容作一解读。


01

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对于可仲裁事项的规定较为笼统,仅规定“贸易领域的争议”可通过仲裁解决,但未对“贸易领域“作出界定。本次新规中,最高法院将”贸易领域“明确界定为贸易、银行、金融、投资、工业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活动,包括在这些领域中基于伊斯兰教法原则所产生的权利。最高法院通过本次新规,将可仲裁的事项做了明确的界定,基本上涵盖了我们通常所称的商事领域的范畴。


02

关于仲裁员的选任


仲裁法规定如果双方无法就独任仲裁员或双方选择的仲裁员无法就首席仲裁员的选任达成意见,则由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决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人选。本次新规对于法院确定仲裁员的程序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即首席法官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听取双方对于仲裁员的提名理由及不同意选择该仲裁员的理由,并在收到申请书后的14日内作出决定。相较于仲裁法的规定,本次新规明确了首席法官应当开庭聆讯双方意见,而不仅仅是书面审查。

03

关于要求法院指定的仲裁员的回避


首席法官作出选任仲裁员的决定后,如果一方认为该仲裁员无法自主作出公证裁决的,包括该仲裁员与一方或其代理人存在亲属关系、经济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则可在法院作出决定之日起14天内提出异议。法院在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当开庭听取双方的意见,并在收到异议申请后的14天内作出决定。法院就异议申请作出的决定,不得上诉。


04

仲裁裁决的登记


(一)国内裁决

仲裁法规定了在印尼国内仲裁裁决被宣读后的30天内,仲裁员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地方法院进行仲裁裁决登记。对此,在本次新规中,最高法院明确了该登记可以通过法院信息系统(SIP)进行线上登记。法院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后3日内完成登记。如果仲裁员是由仲裁机构选任的,则应当由仲裁机构或其代理人向地方法院提交登记仲裁裁决的申请。登记仲裁裁决时,应当提交已将仲裁裁决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的证明。仲裁员或仲裁机构逾期未对仲裁裁决申请登记的,该裁决将不能再被登记。


(二)外国裁决

仲裁法规定外国仲裁裁决应当由仲裁员或其代理人向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申请登记。对此,在本次新规中,最高法院进一步作了以下规定:

1. 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向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申请登记,与伊斯兰教有关的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向雅加达中区宗教法院申请登记。

2.  相关裁决的登记可以通过SIP系统进行线上提交。法院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后14日内完成登记。

3.  如果仲裁员是由仲裁机构选任的,则应当由仲裁机构或其代理人向地方法院提交登记仲裁裁决的申请。

4.  针对国内仲裁裁决须在宣读后30天内登记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的登记。


05

仲裁的执行


(一) 国内裁决

如一方未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申请可以通过SIP系统向地方法院提交。收到申请的地方法院首席法官应当基于仲裁法第4条、第5条以及是否符合印尼公共秩序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的30天内作出执行令或不予执行的决定。如仲裁裁决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首席法官应当作出不予执行的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本次新规对于公共秩序作出了明确定义,即公共秩序指构成印尼人民及民族根本性的且必须的法律体系、经济体系及社会文化体系。

同时,新规明确了针对不予执行的决定不可上诉。如果一方提出上诉,地方法院的书记官无需向最高法院移交案件,但应当向上诉人出具一份不可上诉的告知书。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方提出了宣告裁决无效的申请,则收到执行申请的法院的首席法官应暂缓作出相关决定,直至宣告无效申请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才可以继续审查执行申请。


(二)外国裁决

如一方未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通过SIP系统向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雅加达中区宗教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的首席法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4日内依照仲裁法第66条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与国内裁决不同的是,如果法院作出拒绝执行的决定,当事人是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司法复核。对于法院批出执行令的申请,被申请人是不可以提出上诉的。如果被申请提出上诉的,法院书记官无需向最高法院移交案件,但应当向上诉人出具一份不可上诉的告知书。


06

宣告仲裁裁决无效


根据仲裁法,宣告仲裁裁决无效的申请应当在仲裁裁决送达并在地方法院登记之日起30日内提出。本次新规进一步明确了逾期申请的视为不符合受理要求。

关于宣告仲裁裁决无效申请的庭审程序,最高法院在本次新规中明确了庭审应当以简单、高效及低成本的方式进行,庭审程序分为以下部分:

1. 首次庭审(宣读申请书);

2. 二次庭审(被申请人答辩);

3. 作出临时裁决或中间裁决(如有);

4. 双方举证;

5. 宣读决定。

法院应当在首次庭审后30天内作出决定。


如果申请人缺席庭审的,视为撤回申请。如果被申请人缺席第一次庭审的,法庭应当传令被申请人出席第二次庭审。如被申请人仍旧缺席第二次庭审的,则其无权再发表答辩意见。


根据本次新规,对于法院作出的宣告仲裁裁决无效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法院决定之日起14日内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对于驳回宣告仲裁裁决无效的决定,则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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