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Joseph Ma | Alry Azhari Maulu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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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准和解协议的条件及和解协议被撤销的后果
超过二分之一的债权人且占债权总数至少三分之二的债权人同意;及 超过二分之一的享有担保性权利的债权人且超过担保债权总数三分之二的此类债权人同意。
即便满足了上述条件,但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法院仍应当拒绝批准和解协议:
当债务人的资产远超和解协议中协商的金额; 和解协议的履行无法充分保证; 和解协议系基于欺诈、与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勾结,或其他不诚实的行为;及 破产费用未付清或无法保证相关费用会被支付。
一般来讲,只要没有以上四种情况,法院都会批准经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后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批准和解协议后,PKPU程序即告终止。通常来讲,债务人也会积极履行和解协议,但实践中,有时也会出现债务人未积极履行和解协议,而被债权人再次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和解协议的情况。比如在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审理的第41/Pdt.Sus-Pembatalan Perdamalan/2021/PN.Niaga JktPst号案件中,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在PKPU程序中达成的且经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商业法庭确认的和解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和解协议。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一审时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和解协议的权利义务理解不一致,且法律在介入商业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以使争议得到公正地解决”为由,为了能够“公平、快速、公开及有效地解决纠纷”,驳回了债权人要求撤销和解协议的诉讼请求,债权人不服该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债务人未履行在PKPU程序中与债权人达成的且经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商业法庭确认的和解协议,符合破产法第291条规定的应当撤销和解协议的情形,债权人的上诉理由充分,在第845 K/Pdt/.Sus-Pailit/2022号裁定中撤销了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并撤销了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破产程序的终止及后果
根据破产法第202条的规定,如果登记的债权人的债权获得全部清偿,或者债权分配清单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破产程序即告终止。据此,法院只允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作出破产终止的裁定:
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清偿全部债务;或 债务人因资不抵债,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分配清单经法定程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如果债务人是因第1种方式终止破产的,根据破产法第215条规定,债务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经营。同时,根据破产法第216条规定,法院只有在债务人提供了已经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明,才能批准债务人提交的恢复经营的申请。
如果债务人是以第2种方式终止破产的,根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最高法院第 109/KMA/SK/IV/2020 号关于实施破产和 PKPU 案件解决指南的决定》(“DSM109”)第18.1.5条及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将被解除破产状态,此时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所赋予的职责已经履行完毕,全部账册及文件也已交还债务人。由于破产法不仅适用于法人,也同时适用于自然人,因此破产法第204条规定破产终止后,债权人可以就其未在破产程序中获偿的债权继续向债务人追讨,因此破产程序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债务的消灭。
如果债务人是公司的,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第e项的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因无力偿还债务的,应当被解散。但是,债务人以上述第2种方式终止破产程序的,其主体资格并不会因为破产程序的终止而被撤销,在债务人依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解散之前,债务人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由于破产法第20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债务人为了避免在破产程序终止后继续清偿债务,会选择依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解散公司。
本文作者
Joseph Ma
海外顾问
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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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ry Azhari Mauludin
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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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公司合规、贸易、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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