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国土调查信息公开--哪些能公开,哪些不能公开?

文摘   2024-11-07 21:01   湖南  

2024年10月3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50号),对国土调查基本信息的主动公开、国土调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拟公开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这是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2022年4月《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自然资源部门行业信息公开要求后,自然资源部对一个具体事项的信息公开发文明确,回应社会关切。



一、新文件对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1. 主动公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国土利用现状主要数据等基本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要依托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场所,提供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等国土调查主要地类(含二级类)统计汇总数据的检索、查阅等服务并及时更新。同时,要积极推动相关图件、文字成果的主动公开,保障广大企业和群众的相关信息需求。(一、二级地类统计汇总数据、相关图件、文字成果主动公开)

2. 依申请公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国土调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特定范围或具体地块国土调查地类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地市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对涉及县级特定范围或具体地块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信息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必要时,要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指导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特定范围或具体地块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事项,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土调查工作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内部事务性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以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依申请能公开界定的是特定范围或具体地块国土调查地类信息,特定范围是多大?具体地块是多大?限定多少面积?这些都没有明确界定)

3. 保密审查。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确保公开信息安全可靠。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落实保密审查主体责任,按照自然资源领域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严格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加强动态监测和综合评估,防范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后因数据关联、汇聚引发泄密风险。



二、哪些不能公开?
而对于国土调查的相关信息,哪些能公开?哪些不能公开?是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自身都难以把握不准的问题。而不能公开的原因是涉密,哪些涉密、多大面积涉密?这不仅只是市、县主管部门把握不准,省级主管部门也难把握准。在这种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唯有不公开才是最为保险和安全的,但又不符合信息公开的要求。

《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国土调查基本信息主动公开、国土调查地类信息依申请公开,但都备注了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1. 国土调查成果。依据《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土地调查成果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

(1)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包括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数据、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和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等。

(2)土地调查图件成果,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宗地图、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耕地坡度分级专题图等。

(3)土地调查文字成果,包括土地调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和其他专题报告等。

(4)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包括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等。

从上述成果来看,包括统计汇总数据、图件、文字、数据库成果,就是我们熟称的“图、表、册、库”。


2016年国土资源部就土地数据涉密问题答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函

2. 官方答复涉密不能公开范围。2016年12月26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对浙江省厅请求明确有关土地数据涉密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619号),答复对具体涉密情形进行了明确和界定。具体为:

(1)调查比例尺为1:1万或1:5千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以及1:5万、1:25万和1:50万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土地利用缩编矢量数据成果属于涉密数据成果

(2)调查比例尺大于1:5千且连续覆盖范围超过6平方千米的、或调查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1万且涉及军事禁区的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属于涉密成果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属于涉密数据成果

(4)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城镇地籍调查数据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成果中要素内容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或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精度优于100米的点位坐标等相关保密规定内容的,属于涉密成果

3.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予公开情形。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5)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 能够公开的范围
目前自然资源部网站能查询到县级二调或三调为基础的各年度二级地类数量,笔者推文中相关地类数据均来源于此

1. 除上述规定涉密成果之外的地类汇总统计数据、不涉密的文字报告及图件

2. 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不予公开的情形

3. 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于2020年6月18日《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5号)规定之外的情形。根据新文件规定,主动公开公涉及统计汇总数据、相关非矢量格式图件、文字报告。

4. 依申请公开仅限特定范围或具体地块国土调查地类信息

5.对使用涉密成果严格按照2023年3月3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3号)文件规定使用。

四、两点建议

1. 严格严谨定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某个测绘单位在仅20余亩的商住小区竣工实测图图框上标注秘m,从而导致应公开公示的图件因标注而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2. 依申请公开具体项目地类信息应按地类认定追溯规则公开。依申请公开相关特定范围或具体地块国土调查地类信息时,因建设用地的认定在用途管制农转用报批和违法用地地类认定时都需追溯,如果依申请仅公开某地块某年度地类信息,会对申请人产生歧义。笔者就曾经历过这个事情,某地修建湿地公园,为使铺装硬化避开耕地,向设计单位提供了最新年度变更数据库中耕地范围,而最后设计的铺装广场在最新年度变更数据中为建设用地,后卫片图斑下发追溯认定地类为耕地。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众了解和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途径,在当前防止耕地“非农化”,遏制耕地“非粮化”,耕地“大占补”政策环境下,国土调查信息公开是继自然资源部向公众提供永久基本农田在线查询后的又一重要举措,是回应群众需求和关切的重要体现。与此同时,在国土调查信息公开过程中更应遵守保密规定,准确判断所公开信息是否涉密,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同时保护好自身安全。

素材来源于自然资源部官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撰文于2024年11月7日晚)

作者简介:郭云,男,1981年生,现供职于湖南某县自然资源局,高级工程师,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师。1999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乡镇、土地整理、耕地保护、人事教育、测绘、不动产登记、工程规划、行政审批、法规督察等部门工作,对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复垦整治、全域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指标类项目全过程运作、不动产登记、建设工程项目全流程报批报建、空间规划、调查监测、卫片执法等方面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历和经验。2023年10月创建“土地人”公众号,已撰写60余篇原创文章,其撰文以表述现实为基础,用以反映自然资源政策在基层落实的实际情况,以利于政策制定决策者在制订相关政策时更结合基层实际和更多保护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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