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城镇开发边界规模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关系的思考

文摘   2024-11-19 22:43   湖南  

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要求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三区三线”是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国土空间,以及分别对应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

  一、城镇开发边界规模  
2022年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的函》《全国“三区三线”划定规则》,各省份按不超过2020年现状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1.3倍控制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在国务院对各省区市2021-2035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中均已明确:“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

行政区城镇开发边界规模上限现状城镇用地面积(以自然资源部下发的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数据库中的现状城镇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开发边界规模(上级划定规则为现状城镇用地的0.3倍)+省级下发的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平台中已备案的已批准建设用地且在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数据库未变更为建设用地部分+划定边界内在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数据库中村庄和公路等建设用地。

2023年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文件中明确:
1.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要避免“寅吃卯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使用上,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规模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以便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
2. 统筹做好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安排。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3. 城镇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纳入扩展倍数统筹核算。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边境地区建设等合理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三区三线”管控和城镇建设用地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监督。涉及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确保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
2‌021-2035年,各省区市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用地规模为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数据库中的现状城镇用地面积0.3倍。新增规模既落实了数量规模,也在空间布局上落实了范围。也就是说2021-2035年期间,地方不能超过这个数量,同时在空间上虽然可以调整,但也不能超出这个调整的范围。既是数量管控,又是空间管控。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通俗讲,就是把农村的房子拆了,把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拆除减少的农村建设用地与城镇的新增建设用地挂钩。这就意味着农村建设用地总规模减少了,而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增加了。

但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的管控规则,2021-2035年新增城镇用地总规模是按0.3倍控制了总量,又落实布局。那么增减挂钩指标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没有了关联。但在用地报批环节,用增减挂钩报批的项目也必须是符合空间规划,落图也是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而实际也是占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规模,只是解决了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的问题,免缴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减少报批成本的问题。譬如:201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8〕77号)文件中明确:“建立健全增量、存量、流量”挂钩制度。积极适应国家新增建设用地减量化管理形势,逐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增减挂钩优化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在“人地挂钩”基础上,实行“增量、存量、流量”三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重点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要产业发展项目和重点民生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原则上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使用增减挂钩指标报批用地。逐步缩减省内经济发达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拓展贫困地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交易渠道”。意味着经营性建设项目要使用增减挂钩指标报批用地,经营性建设项目就包括工业、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



  三、各省近三年增减挂钩情况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2020-2023年城镇用地(C列)增加的情况下,城镇村及工矿用地(D列)仍有省份总量在减少,例如:江苏、安徽、重庆。在对比城镇用地增量和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增减量(E列),江苏、江西、山西、山东、湖南、安徽、河北、浙江、贵州、重庆、河南、天津、湖北等都在通过增减挂钩减少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以江苏为例,2020-2023年城镇用地增加37.38万亩,而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总量还减少了81.08亩,充分证明近3年江苏通过增减挂钩减少村庄及工矿面积近118.47万亩。以四川为例,2020-2023年城镇用地增加了48.11万亩,但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总量只增加了10.98万亩,充分证明近3年四川通过增减挂钩减少村庄及工矿面积近37.14万亩。增减挂钩是缓减建设用地增量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实现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的重要手段,通过有效政策措施推动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笔者几点建议:
1.  建议用增减挂钩指标所报批的建设项目不占用城镇开发边界新增规模。推动城镇开发边界外独立选址项目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不纳入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核算。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增减挂钩指标,适当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2. 建议明确经营性用地优先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广东通过增减挂钩指标在实现区域内城乡融合的情况下,省级自行制定政策要求珠三角9个地市出让经营性用地还必须挂钩拆旧复垦指标,且价格每亩50万元,明确施工成本不超过5万,其余45万分别由市、县、镇财政和土地所用权人和使用权人分配,通过发达地区从欠发达地区购买指标的形式,实现发达地区支持欠发达地区从而实现区域间的城乡融合。
3. 建议允许增减挂钩指标跨区域流转。对指标流出地,同时核减建设用地规模;对指标流入地,增加建设用地规模。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撰文于2024年11月19日晚)


作者简介:郭云,男,1981年生,现供职于湖南某县自然资源局,高级工程师,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师。1999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乡镇、土地整理、耕地保护、人事教育、测绘、不动产登记、工程规划、行政审批、法规督察等部门工作,对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复垦整治、全域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指标类项目全过程运作、不动产登记、建设工程项目全流程报批报建、空间规划、调查监测、卫片执法等方面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历和经验。2023年10月创建“土地人”公众号,已撰写60余篇原创文章,其撰文以表述现实为基础,用以反映自然资源政策在基层落实的实际情况,以利于政策制定决策者在制订相关政策时更结合基层实际和更多保护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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