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了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开征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管控要求、占用、调整及补划等进行了明确。该办法暂未正式发布实施,很多用地人寄希望办法出台后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从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对哪些情形可以年度动态调整已经明确,尚未正式公布,仅作参考。
1. 通过审批可占用的情形:《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 不能占用的情形:一是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二是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三是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四是制梁场、拌合站等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五是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依法依规批准的除外),以及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等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各类活动。六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七是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纳入生态退耕范围。
3. 负面清单: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撰文于2024年11月15日)
作者简介:郭云,男,1981年生,现供职于湖南某县自然资源局,高级工程师,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师。1999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乡镇、土地整理、耕地保护、人事教育、测绘、不动产登记、工程规划、行政审批、法规督察等部门工作,对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复垦整治、全域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指标类项目全过程运作、不动产登记、建设工程项目全流程报批报建、空间规划、调查监测、卫片执法等方面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历和经验。2023年10月创建“土地人”公众号,已撰写60余篇原创文章,其撰文以表述现实为基础,用以反映自然资源政策在基层落实的实际情况,以利于政策制定决策者在制订相关政策时更结合基层实际和更多保护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