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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面临巨大挑战,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为此,6月18日,北京市医保局公布了一项名为《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三类行政处理措施详解
《实施办法》明确了三类主要行政处理措施,分别是责令改正、责令退回或追回及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不同情况下,这些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也有所不同。
1.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违法违规主体立即停止并纠正不当行为。违规主体包括定点医药机构、个人、用人单位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例如,如果某定点医药机构存在过度诊疗、挂床住院等行为,这些行为没有导致医疗保险基金遭受损失,那么管理部门会指示该机构进行整改,并可能召见相关责任人。
2. 责令退回或追回
责令退回是指对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情况,要求相关责任人限期退回相应金额。责令追回则是追缴被侵占、挪用的医保基金。
此类政策主要应对造成了实质性经济损害的场景,例如参保者重复获得医疗保险待遇、使用医保资金购买非医保项目的药物等。
当这些情况被侦测到时,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将迅速下达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或追缴款项。
3. 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实施办法》规定了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的制度。根据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金额,设置了从3个月到12个月不等的暂停期限,形成梯度惩罚机制。
例如,未造成基金损失或损失金额不满0.5万元的,暂停3个月;损失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暂停12个月。这一措施旨在通过经济手段提高违法成本,进而遏制不法行为。
二、常见医保违规行为
1、定点医药机构
医药机构是医疗服务的关键环节,也是违规行为的潜在高发区域。《实施办法》详细列出了这些机构可能出现的多种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 分解住院、挂床住院:如将一次住院分成多次,以获取更多报销额。
- 过度诊疗、过度检查:超标准或不必要的诊疗项目,增加医保负担。
- 重复收费、串换药品:采用多次计费或以高价报销低成本药物的手段,欺诈医保资金。
- 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例如协助病人通过转售医保药品获利,为其提供帮助。
针对这类违法违规行为,医疗保障行政机关通常会要求纠正,并可能实施措施如约见相关责任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措施可能会升级到命令归还或收回相关金额。
2、个人参保者
个人参保者的常见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冒名使用医保凭证、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和利用医保机会转卖药品等。
一旦上述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退回损失金额。例如,某人将自己的医保凭证交给亲属使用,该亲属因而获得不当报销,如果损失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将面临暂停联网结算和经济处罚,严重者还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3、特殊情况处理
《实施办法》还顾及了一些特殊情况,并赋予了灵活处理的空间。这些特例包括:
-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如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或违反者无主观恶意,行政部门可以酌情减轻处理。
- 首次违法慎罚原则:符合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情况,可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但仍需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
- 违规机构的整改报告制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接受复核,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写在最后
综上所述,北京市医保局推出的《实施办法》具体明确了医保领域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为保护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期望通过这项政策,使医疗保障领域运作更加规范、透明,共同守护广大民众的健康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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