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郑煌杰,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民法自主性知识体系的构建研究”(22VRC175)、中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法律学说在司法中的运用研究”(1053320231259)、“知识产权视野下文化数据权利界定研究”(1053320230720)阶段成果。
【摘 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了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的重要意义,这无疑为元宇宙产业的进步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持。元宇宙与新质生产力具有深度耦合与相互塑造之关联,前者通过集成数字技术、场景应用赋能、推动产业变革,成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样态。然而,当前元宇宙的发展与落地,面临着个体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稳定、国家政治维护等方面风险,制约了其赋能效应的发挥。鉴此,亟需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基于元宇宙的技术特性,构建与其相适配的法治秩序,即明确伦理规范原则,贯彻全流程管控理念;建立精细化兼具灵活性的监管体系;夯实基础技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以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元宇宙;数字技术;法治化;融合
从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期间首次提出“新质生产力”,到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再到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新质生产力标志着对现行生产力范式的变革与重塑,其核心动力源自科技领域的根本性跃迁,亦伴随着生产要素配置策略的根本性调整。而元宇宙作为虚拟现实、区块链、数字孪生等前沿科技的集大成者,发挥着催化新产业形态的作用,极大拓展了生产边界,促进了知识创新与价值创造的高效融合。随着《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实施,我国将进一步加快元宇宙相关技术的创新与发展,这亦为新质生产力的蓬勃涌现注入了强劲动力。因此,深入挖掘元宇宙对新质生产力的赋能效应,促进两者的融合发展,不仅是把握数字时代脉搏、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战略选择,也是确保我国在全球科技竞争与经济发展格局中保持领先地位的必由之路。
一、研究综述
在上述背景下,当前学界对新质生产力与元宇宙之研究正处于全面铺开阶段。就前者而言,其一,部分学者聚焦于剖析新质生产力的多元化本质,包括其丰富的内涵界定、标志性的特征描绘、构成要素的细致解析等。其二,研究方法论上展现出双轨并行的趋势。部分学者采取了“新质生产力赋能XX”的分析模式,探讨其在推动共同富裕、中国式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部分学者则采用“XX驱动(赋能)新质生产力”的逆向视角,关注数据要素、数字化转型、数字技术、数字经济等内容如何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亦有个别学者论述了元宇宙对新质生产力的“价值维度”,但并未分析“两者融合”所面临的安全风险。从后者来看,当前关于元宇宙的研究亦收获颇丰:在技术层面,作为集成式创新的产物,元宇宙通过扩展现实、数字孪生等技术,推动了互联网应用的全面升级。在应用层面,元宇宙在电子游戏、社交、产业经济等多个领域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在风险维度,元宇宙存在“算法圈养”现象,以及数字劳动范式变革带来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风险等问题。在治理层面,针对元宇宙带来的社会风险,应构建伦理、法治、技术三维治理体系。
可见,学界已对元宇宙的技术原理、行业应用、风险治理等方面作了丰富的研究,但现有关于元宇宙融合新质生产力之研究,尚存若干理论与实证维度的罅隙亟待弥合:其一,理论阐释的浅表性。未能深刻洞察并建构元宇宙赋能新质生产力跃迁的理论逻辑架构,缺乏对这一交互界面的深层次挖掘。其二,实践挑战分析的粗略。未详尽剖析元宇宙在赋能新质生产过程中将面临哪些安全风险,造成难以精准描绘技术革新与生产力变革互动的真实图景。其三,研究范式的单一性。忽略了多维视角下协同增效的潜能探讨,尤其是以高质量法治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缺乏跨学科整合的深度与广度。职是之故,本文拟基于元宇宙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现实与未来需要,深入剖析其内在机理,并在审视其安全风险的基础上,提出契合本土实情的法治应对之策,以期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智慧借鉴。
二、元宇宙融合新质生产力的内在机理
元宇宙与新质生产力的融合,实质上是科技生产力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动态嵌入过程,体现了技术革新如何在具体经济活动场景中实现价值转化。在一定意义上,技术与生产力的深度融合是驱动经济范式转换的核心机制,元宇宙正是这一机制在当前时代背景下的具体表现。因此,深入剖析元宇宙赋能新质生产力的作用机理,对于把握未来经济发展趋势、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一)微观维度:元宇宙通过集成数字技术,促进新质生产力形成
首先,元宇宙凭借其技术多元融合的特性,为新质生产力涌现提供了丰富的路径选择与动力源泉。第一,元宇宙的核心在于多学科交叉的深度融合。创新往往发生在不同知识领域交会的边缘地带,元宇宙正是这样一片疆域,不仅汇聚了信息技术、物理学等科学领域的前沿成果,亦促进了不同领域间的深度对话与协同创新。例如,量子计算与AI在元宇宙平台上的结合,正开启数据处理和模拟的新纪元,为解决复杂科学问题提供了工具集。第二,元宇宙通过高带宽、低延迟的网络通信技术和高性能芯片制造等基础设施的紧密联结,为实体产业与数字经济的深度结合奠定了物理基础。换言之,元宇宙使得物理世界与数字世界的界限日益模糊,实体资产得以数字化表达和高效流转,极大提升了生产效率和定制化服务的能力。第三,元宇宙催生了一系列全新的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元宇宙通过创造无限可能的虚拟空间和经济体系,推动创意经济、共享经济及去中心化的金融(DeFi)等新型经济模式的发展。例如,NFT(非同质化代币)的兴起,既为数字艺术品确权和交易提供了新途径,也为价值流转机制带来了革命性转变。
其次,元宇宙作为数据要素整合与增值的关键平台,极大拓展了数据在经济活动中的价值。其一,在元宇宙的沉浸式环境中,数据的稀缺性和多态性得到了增强。稀缺性源于元宇宙内独特且不可复制的数字资产创造,而多态性则体现在数据可以多种形式存在并服务于不同的应用场景,从用户行为数据到环境交互数据,每种数据类型都可能成为驱动经济活动的新动力。其二,元宇宙通过“通证经济”(Token Economy)机制,实现了数据价值在虚拟与现实经济体系之间的无缝对接。通证经济作为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激励机制,为数据的确权、交易和价值转移提供了透明、安全的途径。例如,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数据使用权的“买卖”,既保护了数据所有者的权益,又促进了数据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再利用。其三,元宇宙中数据的高效流通,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环节产生了深远影响。在生产端,精准的消费者行为数据分析指导个性化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在分配过程中,数据驱动的供应链优化减少了物流成本与时间;在交换环节,基于数据信用评估的快速交易机制降低了市场摩擦;在消费端,则是通过数据洞察提供定制化服务,提升了用户体验。
再者,元宇宙借助VR、AR、XR等沉浸式体验技术,打破了传统生产力面临的物理时空局限,创造了高度仿真且可交互的虚拟世界。第一,元宇宙的出现使得原本受地理位置、时间成本等因素制约的产业/产品,能够在虚拟世界中获得展示机遇。比如,远程教育、远程医疗、虚拟旅游等行业,在元宇宙的赋能下,既克服了地域限制,亦通过高度仿真的互动体验,极大地增强了服务的吸引力与实效性。第二,元宇宙内AI数字人的高度仿真性及其与现实世界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推动了生产力发展。在元宇宙中,AI数字人能够模拟人类的外貌、表情、语言,甚至在某些情境下能够模拟情感与智能反应,这不仅丰富了虚拟体验的真实性,还为产品设计、客户服务、娱乐内容创造等领域提供了创新空间。第三,元宇宙促使生产力在实现新增长点的过程中不断跨越现实世界的物理限制。这种超越,既体现在空间与时间的延伸,更在于对传统生产模式的解构与重构,如分布式协作、数字资产创造等,这些都是传统生产力在虚拟维度中寻求突破的重要方向。
(二)中观维度:元宇宙通过场景应用赋能,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首先,元宇宙所构筑的虚拟仿真世界,正深刻重构现代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范式。在研发、生产、物流及售后服务等核心业务环节,元宇宙展现了其革命性的影响力,这归功于其对大数据、云计算、AI等尖端技术的深度融合与创新应用。例如,AR技术的嵌入,极大地提升了工人在复杂作业环境下的问题识别与定位能力,减少了操作失误,从而实现了工作效率的飞跃。更重要的是,元宇宙平台的实时模拟与预测功能,为企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生产管理视角。通过精准预测生产线的运行状态,系统能够及时预警潜在故障,促使企业采取预防性维护措施,有效避免了由设备故障引发的生产中断,确保了生产流程的连贯性与稳定性。这一前瞻性的维护策略,超越了传统工业管理模式的局限,亦彰显了元宇宙在增强制造业韧性与灵活性方面的独特优势。
其次,在元宇宙的助力下,企业能够精准洞察消费者需求,指导产品设计与生产规划,满足市场个性化需求。以VR技术为例,其能通过构建沉浸式的虚拟试衣间、家居布置体验等场景,让消费者在购买前即可身临其境地感受商品的实际效果。这种创新不仅丰富了购物体验,亦为企业提供了一条直接、高效的用户反馈渠道,使得产品设计与改进能够更加贴近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加速了从概念到市场的转化过程。不过,元宇宙的价值远不止于此,作为一个数据密集型平台,元宇宙集成了海量的用户行为数据。故而,企业可以利用先进的数据分析技术,对消费者在虚拟空间中的每一次点击、浏览乃至社交互动进行精细追踪与分析,从中挖掘出潜在的消费趋势与偏好变化。基于这些高精度的洞察,企业能够更加灵活地调整产品策略,从传统的“一刀切”式大规模生产转向高度定制化的制造模式,实现产品、服务与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精准匹配。这种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生产模式,能够显著提升客户满意度,亦能帮助企业建立起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尤其是在当前全球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之下。
再者,物联网、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技术的应用,使元宇宙成为企业运营全流程透明化监管的有力工具。元宇宙能覆盖企业的整个运营流程,从生产、物流到销售,实现数据实时监控与共享,为精细化管理和决策提供坚实的信息基础。例如,物联网技术通过将物理世界与数字世界无缝连接,使得海量设备能够自动采集并传输数据,为实时监控与分析提供了可能。而当这些数据流经区块链技术的加密与验证机制时,其安全性和不可篡改性得到极大增强,这既提升了供应链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也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又如,数字孪生技术在虚拟空间中精准模拟现实世界的物理系统,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观察与控制手段。其在预测性维护、性能优化等方面具有较大应用价值,允许企业在虚拟环境中进行实验与测试,避免直接在物理系统上操作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成本,从而显著提高运营效率与响应速度。
(三)宏观维度:元宇宙通过推动产业变革,加快新质生产力增长
首先,元宇宙催化实体产业群的兴起与扩张。根据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于2022年10月联合发布的《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6年)》,我国正积极布局元宇宙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目标是至2026年,我国虚拟现实产业规模达到3500亿元人民币,终端销量突破2500万台。这一目标的设定,既体现了政府对元宇宙的高度重视,也预示着其将成为推动实体经济新增长点的关键力量。一方面,元宇宙在实体产业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信息技术、AI、生物科技等领域的直接推动。元宇宙的构建高度依赖于高速网络、大数据、云计算等基础设施的支撑,这一需求直接推动了信息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元宇宙通过跨产业的融合,重塑全球经济格局。以美国为例,Facebook改名为Meta,标志着科技巨头对元宇宙未来的押注,同时也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元宇宙投资热潮。据统计,2024年元宇宙的市场规模将达到1289.8亿美元,相较于2022年的684.9亿美元,将实现大幅增长。这一趋势表明,元宇宙领域的发展前景依然充满活力,并将继续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其次,元宇宙推动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第一,元宇宙为传统企业开启了数字化转型的新篇章。通过VR、AR等技术,企业能在虚拟环境中进行产品原型设计与测试,显著缩短研发周期,有效降低试错成本。例如,在智能制造中,数字孪生技术可用于产品设计阶段,通过数字孪生技术对产品的物理属性和行为数据进行建模分析,提高产品设计效率和质量;还可以用于生产制造阶段,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建模分析,及时发现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改进。第二,元宇宙的广泛应用,不仅提升了企业的运营效率,更激发了企业创新活力,推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例如,耐克公司通过元宇宙平台Roblox,创建了虚拟运动鞋与服装,吸引了大量年轻消费者,成功开拓了数字商品市场。第三,元宇宙促进了传统经济向绿色低碳发展模式的转变。虚拟现实技术的应用,减少了实物原型的制作,降低了材料消耗与废弃物产生;而数字孪生技术,则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减少能源消耗,助力企业实现碳减排目标。
再者,元宇宙与教育、医疗健康、文化旅游等多领域的跨界融合,促使传统经济内部涌现出更多数字化业态。第一,元宇宙在教育领域的应用。通过VR、AR等技术,元宇宙能为学生提供身临其境的学习体验,极大地激发学习兴趣,提升教学效果。第二,元宇宙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应用。例如,从手术培训到心理治疗,VR技术为医生与患者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体验与治疗方案。已有研究表明,VR技术在疼痛管理、焦虑症治疗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第三,元宇宙对文化产业的赋能。元宇宙为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与传播提供了新途径,通过虚拟展览、数字藏品等形式,不仅让文化遗产得以永续保存,更使其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新生。例如,敦煌研究院与腾讯合作,利用数字技术打造了“数字藏经洞”,使得全球观众能够在线欣赏敦煌壁画的细节之美,既促进了我国传统文化的交流与传播,亦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开辟了新思路。
三、元宇宙融合新质生产力的安全风险
元宇宙作为数字世界的创新形态,通过融合多种人机交互技术,实现了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化重构,开辟了诸多应用领域和商业生态。这一过程亦非单纯的技术堆砌,而是基于现有科技成果的创造性整合,以构建一个沉浸式、交互性强的新型社会空间。然而,从技术逻辑的视角审视,尽管元宇宙依托的是已知技术体系,其综合运用却易引发一系列安全风险,进而阻碍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与发展,尤其是在个体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稳定、国家政治维护等方面。
(一)元宇宙在个体方面的安全风险
首先,人身安全的重塑与挑战。元宇宙作为深度人机交互的前沿阵地,凭借AR、VR等技术的革新,加之脑机接口的突破性进展,实现了虚拟与现实之间的感官直连。这一技术革命不仅为用户提供了沉浸式体验,同时也引发了关于个人安全、心理健康及道德标准的深刻反思。一方面,元宇宙中模拟的极端行为,尤其是暴力场景的再现,构成了对个体精神健康的严峻挑战。元宇宙中缺乏明确的行为规范与道德约束,加之现实与虚拟界限的日益模糊,使得用户在虚拟环境下的行为准则变得模糊不清,甚至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复制虚拟世界中的暴力行为。另一方面,随着元宇宙技术的不断成熟,数字孪生体(即在虚拟空间内构建的个人真实映像)成为新的关注焦点。当这些数字身份遭受侵犯或伤害时,现行法律体系显得力不从心。尽管《联合国宪章》及各国宪法普遍强调人权保护,但在数字时代,尤其是在元宇宙中,如何界定与保护个人的数字身份与安全,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
其次,财产权利的转型与危机。元宇宙的兴起,促使财产权利的概念发生根本性转变,传统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利与以数据驱动的元宇宙之间存在巨大张力。一方面,元宇宙中的财产权利,尤其是数字资产的所有权,正经历从中心化向去中心化的转变。这一转变的催化剂是区块链技术,其以分布式账本的特性,为数字资产提供了一种去中心化的所有权证明机制,这无疑增强了资产流动性和透明度,但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安全风险。例如,在传统财产权体系中,如果个人不慎遗失或被剥夺其财产,通过法律程序通常可以恢复或赔偿。然而,在元宇宙中,一旦数字资产(如加密货币)丢失,由于其去中心化的性质,意味着永久性的损失。这种“不可逆性损失”源于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一旦交易确认,便无法撤销或更改,这给个人资产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另一方面,元宇宙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为网络诈骗和黑客攻击提供了温床。攻击者利用技术手段窃取用户的数字资产,或者通过伪造身份进行欺诈,这些行为严重威胁着个人财产安全。同时,与现实世界不同,元宇宙的去中心化特性使得追踪和打击犯罪活动变得异常困难,事后补救措施往往收效甚微,甚至无从下手。
再者,隐私边界的消融与重构。元宇宙相关技术(尤其是AR、VR、脑机接口等)通过对个体感知的深度捕捉,实现了物理世界与虚拟空间的无缝融合。这种融合,虽丰富了人类的交互体验,但也直接冲击了现行的隐私保护原则。在“知情-同意”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下,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看似掌握在用户手中,但在大数据分析与人机深度互动的作用下,这一机制显得愈发脆弱。用户在享受沉浸式体验的同时,往往不经意间透露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特征、行为习惯、情感状态等敏感数据,这些数据的收集与利用,使得个人隐私面临曝光风险。一方面,在于生物特征数据的泄露风险。元宇宙追求的沉浸式体验,本质上依赖于对用户全方位信息的深度挖掘与精准匹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元宇宙需要收集广泛的个人信息,其中生物特征数据尤为关键。例如,面部识别、声纹、虹膜扫描等生物特征识别,在元宇宙中用于身份验证和个性化服务,但同时也为黑客和不法分子提供了潜在的攻击入口,可能导致用户的现实身份与生活细节被非法获取和利用。另一方面,在于隐私保护规则面临着适用困境。数据所有权归属、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传统的隐私保护法律框架难以应对这一新挑战。简言之,用户数据的广泛收集与利用虽促进了元宇宙的技术创新与服务优化,但个人隐私的边界却在不断被侵蚀,如何在保障用户体验与维护隐私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已成为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二)元宇宙在社会方面的安全风险
首先,产权制度的革命性重塑。随着分布式网络、加密技术和数字货币的兴起,元宇宙正在重塑传统产权的定义、确权流程及交易模式。这一转型过程,既体现了技术创新的无限潜力,也暴露出了产权秩序在数字化浪潮中面临的不稳定性和潜在风险。第一,元宇宙对传统中心化认证机制的颠覆。分布式账本技术,尤其是区块链,作为支撑元宇宙经济体系的关键基础设施,通过建立去中心化的信息存储形式,让每一项可利用和分享的信息多点存储在每一个网络信息节点中,以梅克尔树存储结构,有效地实现了数据信息的分布式存储。在此模式下,产权的登记、验证和转移不再依赖单一的权威机构,而是通过网络共识机制完成,从而提高了数字产权确权效率、保护力度及交易自由度。然而,这种创新亦伴随着显著的风险:一方面,中心化产权认证模式的引入,打破了传统产权制度的稳定结构,特别是在缺乏成熟法律框架支持的情况下,产权的归属、保护与争议解决机制变得复杂多变,增加了产权交易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在元宇宙中,算力不仅影响着区块链网络的运行效率,还间接决定了数字资产的价值分配。这种情况下,拥有强大算力的实体可能对产权秩序产生非对称影响,甚至操控市场,导致财富集中,从而对传统产权平等原则构成威胁。第二,元宇宙迫使人们重新审视传统产权秩序在数字化时代的局限。诚然,数字产权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为经济创新提供了广阔空间,但产权制度的去中心化趋势也暴露出法律规制的不足,尤其是在跨国界、跨领域的产权交易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有效的监管机制,使得产权保护面临巨大挑战。
其次,社会生产方式的转型。其一,数字生态产业的机遇与挑战。元宇宙经济的核心要素—数字创造、资产、市场、货币与消费,展现了与传统经济迥异的特征。数字创造能力成为衡量竞争力的新标尺,数字资产的流动性与增值潜力远超实体资产,而数字市场与货币体系则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高度。消费模式的转变,尤其是生产与消费的深度融合,催生了新的商业模式,如共创经济与体验经济,这些都为各行各业带来了发展机遇。然而,这种激进的变革并非没有代价,元宇宙经济的兴起,对无法快速适应数字化转型的传统行业构成了重大威胁:一方面,大量就业岗位从传统经济部门流向元宇宙相关行业,这一转移过程可能引发就业市场的波动,特别是对于技能不匹配的劳动力而言;另一方面,过度依赖元宇宙经济,可能导致实体经济的萎缩,影响社会经济的多元化与韧性,从而危及整体经济的稳定与可持续性。其二,监管与自由的博弈。元宇宙经济的繁荣,离不开宽松的创新环境与自由的市场机制,但这也对传统监管体系提出了挑战,即如何在保障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的同时,避免过度干预扼杀创新活力,成为政策制定者必须面对的难题。同时,元宇宙中行为与信用的统一,要求建立一套全新的信任机制,以适应去中心化、匿名化的交易环境,这亦对现有法律制度与社会治理模式提出了更高要求。
再者,经济危机的不确定性加剧。元宇宙的复杂性与创新性,虽为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却也埋下了技术风险的种子,尤其是在宏观经济层面,传统经济管理制度难以有效应对由元宇宙引发的波动,极易引发金融风险。一方面,元宇宙的“无国界”特性,意味着其内部经济活动不受地域限制,这无疑为区域风险的全球化扩散创造了条件。在金融领域,金融科技在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新模式新业态以及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态度和对策不同步,容易导致监管套利风险和法律风险。与传统金融体系相比,元宇宙内部的经济活动,如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资产定价,虽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但在零成本传播与全球互联的背景下,虚拟经济的金融泡沫膨胀速度惊人,投机行为泛滥,进一步加剧了虚拟经济无序扩张的风险。另一方面,虚拟经济的快速扩张还可能导致资源错配。具体表现为资本过度集中于虚拟市场,而实体经济的投资则相对匮乏。在元宇宙中,虚拟资产的高流动性与潜在的高额回报,使得投资者通常倾向于将更多资金投入其中,追求短期的资本增值,这种倾向源于投资者对新技术带来的机遇的乐观预期,也是金融市场对风险偏好调整的结果。但从长远来看,这种资本配置失衡将对实体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削弱其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进而增加系统性金融危机爆发的风险。
(三)元宇宙在国家方面的安全风险
首先,国家主权面临着巨大挑战。其一,主权概念的颠覆。元宇宙技术,尤其是以区块链为基础的DAO,其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组织形式,规则制定与执行独立于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国家在规范社会行为方面的权威,动摇了主权国家对领土内的绝对统治权。其二,国家边界在虚拟空间中的消解。在元宇宙中,地理边界的意义大为减弱,公民可以轻松跨越国界参与跨国界的“线上国家”。这种现象既冲击了国家的领土主权,还可能引发国际法上的领土争端与管辖权冲突。当公民效忠于虚拟社群而非实体国家时,关于人口要素的“主权界定”将面临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难题。同时,跨国界的信息流动与数据交换,使得国家间的利益纠葛与冲突更加复杂,国家安全数据的跨境泄露风险也随之增加。其三,技术垄断者的权力膨胀。在元宇宙中,技术垄断者作为规则制定者,掌握了巨大的权力,其能够通过设计和控制平台的运行规则。换言之,在元宇宙里,谁构建了它,谁就能掌握其中的权力——奖惩、规则、秩序、货币、立法、司法、行政、军警、教育、税收等。这种权力的集中,不仅可能侵蚀国家主权,还可能加剧国家间的剥削与压迫。
其次,“虚拟规则”与现实制度的冲突。第一,元宇宙内部规则与国家法律在效力层级上的模糊性。在元宇宙中,虚拟规则通常直接决定着用户的在线行为与交互模式,而在某些情境下,这些规则可能与国家法律制度产生冲突。例如,“蓝鲸死亡游戏”事件曾一度引起广泛关注,而元宇宙中的命令或任务可能诱导参与者从事危险行为。也就是说,若虚拟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将对社会稳定性构成严重威胁。第二,现实法律难以适配元宇宙的具体场景,导致一系列侵权行为频发。例如,算法侵权问题日益凸显,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个人数据可能被元宇宙平台不当收集与利用,同时,算法黑箱现象使得用户难以理解和质疑算法输出的结果,导致其知情权与隐私权易受到侵犯。第三,元宇宙内部的算法治理机制,进一步加深了与现实法律体系的冲突。在元宇宙中,算法不仅用于数据处理与用户行为分析,还常常扮演着规则制定者与执行者的角色。然而,算法的决策逻辑往往难以被外部审查,这使得元宇宙内外的法律冲突更加复杂:一方面,元宇宙内部的算法治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与道德规范,以确保其决策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现实法律体系需要适应算法决策的特点,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弥补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
再者,技术霸权主义的隐忧。第一,元宇宙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不均衡。技术的领先国家,通过在元宇宙领域的先发优势,能够在经济上占据有利地位,还可能将技术优势转化为政治影响力,从而加剧全球不平等。技术鸿沟的存在,既体现在硬件设施与网络连接的差异,更表现在对元宇宙核心技术的掌控与应用能力上,这种不平等,可能导致后发展国家在元宇宙的话语权丧失,成为先发国家的技术附庸,进一步固化全球政治经济的二元对立。第二,技术性歧视与门槛的提升。在元宇宙中,技术门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用户参与度与数据访问权限,从而在无形中形成了新的社会分层。技术领先国家可能通过设定高标准的技术要求与规范,限制了后发展国家的参与机会,造成全球范围内技术资源分配的不公。这种技术性歧视,影响了元宇宙的包容性与多样性,甚至易演变为国际政治博弈的工具,对全球治理造成负面影响。第三,元宇宙的立法差异。在元宇宙这一新兴领域,各国的立法进程与规范制定存在显著差异,这为技术领先国家提供了通过立法手段影响他国政治安全的空间。例如,通过制定有利于本国企业的数据保护法规,技术领先国家可以间接限制他国企业在元宇宙中的竞争地位,甚至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不当收集与利用,从而威胁到他国的政治安全与社会稳定。
四、元宇宙融合新质生产力的法治进路
在全球元宇宙领域的战略布局中,不同国家展现出了差异化的政策导向与治理思路。欧盟针对元宇宙采取审慎态度,立法集中于数据安全与反垄断。例如,欧盟法院曾在“Scherems II”案中判决“欧盟-美国隐私盾”无效,随后欧盟委员会发布了《补充传输工具以确保遵守欧盟数据保护水平措施的建议》,重述跨国数据处理活动的合规要求;出台《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以规范数据使用与平台行为;推进《人工智能法案》《“平台到业务”监管法规》,以明晰元宇宙的治理方向,保障欧洲内部市场的健康竞争生态。我国自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均推出多项元宇宙相关政策,涵盖其技术发展、产业促进与场景融合等方面,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金融科技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关于加快北京城市副中心元宇宙创新引领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上海市“元宇宙”关键技术攻关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地方性措施。然而,各国立法大多停留于部门性法规、政策指导、应用指南和技术标准方面,尚不足以应对前文的“三层面风险”。对此,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先进理论为指导,并将其贯彻于元宇宙的技术层、应用层与产业层,展开精准的法治施策,以维持科技进步与社会稳定的平衡,促进新质生产力的持续发展。
(一)技术层:明确伦理规范原则,贯彻全流程管控理念
在现实中,资源稀缺性与不平等分配是导致社会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元宇宙虽为虚拟空间,但其内部的资源,无论是虚拟土地、数字资产,还是稀缺物品,同样遵循着市场规律与供需法则。为了防止虚拟世界的资源集中与垄断,伦理规范与技术标准必须发挥相应的调节作用,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避免数字鸿沟的扩大,促进元宇宙内的社会流动性与机会均等。
在伦理规范上,应明确一系列原则,引导元宇宙“向善”发展。一是尊重用户的选择权。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全面数据化成为日趋明显的现象,个人信息的数据价值,特别是商业价值的比重骤增,如何协调并处理相关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冲突和数据权力的扩张,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数据安全成为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的重要问题。对此,元宇宙相关平台必须采取透明度极高的策略,详尽告知用户关于数据收集、处理和使用的具体细节。如此,用户才能基于充分的信息做出理性判断,有效维护个人隐私与尊严。二是避免技术手段对用户施加不合理影响。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9、10条规定,以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元宇宙平台应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与预防技术滥用的义务,即其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和伦理审查流程,确保技术应用不会成为操纵或诱导用户行为的工具,从而保障用户的自主性与福祉不受侵害。三是充分考量相关者的利益。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应兼顾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等多方面的责任。故而,元宇宙平台(包括开发者、运营方等)既要着眼于股东回报,亦需平衡用户体验、创作者权益、社会公平等多元价值,努力营造一个包容、公平且可持续发展的虚拟空间。四是注重用户效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同增长。技术创新不应局限于服务少数精英,而应致力于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元宇宙应当促进知识共享、文化交流、教育普及和经济机会的平等分配,确保技术进步的成果能够广泛惠及社会各阶层,特别是那些处于边缘地位的群体,从而有效缩小数字鸿沟,推动社会整体的繁荣与进步。这一愿景亦与我国发布的《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的论述相一致,即数字技术的普及与应用需服务于社会公平与和谐的目标。
在技术标准上,应贯彻全流程管控理念,打造一个既高效又安全的虚拟生态系统。首先,多层级权限管理是元宇宙内部秩序的基石,其核心在于根据不同用户角色和功能需求,实施差异化的访问权限设置。在元宇宙内,多层级权限管理通过精细化的权限分配,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操作,从而减少因权限滥用引发的安全漏洞,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其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是维护元宇宙内用户身份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关键。鉴于元宇宙的跨平台特性,用户可能在多个虚拟空间中拥有身份。因此,亟需建立一套统一、高效的身份认证体系,结合先进的加密技术和生物识别技术,如区块链技术与虹膜识别、面部识别等,确保每个用户在元宇宙中拥有唯一且不可篡改的身份标识,防止身份冒用和欺诈行为,增强用户对元宇宙的信任感。再者,设置资产管理与日志审计机制,是实现元宇宙内部交易透明度与责任可追溯性的必要保障。前已述及,在元宇宙中,资产的定义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实物范畴,涵盖了数字资产、虚拟货币、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故而,应建立一套全面覆盖的资产管理与日志审计机制,确保资产流动的实时监控、防止非法交易和洗钱活动。通过详细记录元宇宙内的所有交易和活动,不仅能够实现对资产流动的全程跟踪,还能在发生争议或违规行为时,迅速定位责任人,为司法介入和纠纷解决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持。
(二)应用层:建立精细化,兼具灵活性的监管体系
面对元宇宙的复杂性及其算法自动化决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传统监管的局限性愈发凸显。元宇宙虽是一个集成现实与虚拟、物理与数字的复合体,但其初始代码与技术架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这为监管介入提供了切入点,使之成为可评估与调控的对象。基于此,可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内容方面着手,建立一个兼具精细化、灵活性的元宇宙监管体系。
在监管主体上,由国家监管机构委派的专业人员,对元宇宙的底层代码进行有选择性的审查。其一,注重监管主体的专业能力。鉴于元宇宙的高度复杂性,国家监管机构应委派具备深厚技术背景与法律素养的专业人员,以确保能够准确理解元宇宙的数据架构与算法逻辑。这不仅要求审查者掌握先进的信息技术知识,还应对《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有着深刻的理解与应用能力。其二,为避免元宇宙技术秘密泄露,审查者获取的信息量应被严格限制在必要最低限度,仅接触与其职责直接相关的代码部分。其三,国家监管机构的专业人员应遵循严格的保密协议,确保在审查过程中不泄露任何敏感信息。保密协议作为法律工具,其核心在于明确信息的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违约责任,为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审查人员还需签署竞业禁止条款,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被审查平台直接竞争的业务。这一做法旨在消除潜在的利益冲突,确保审查工作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从而增强公众对监管体系的信任度。
在监管模式上,要探索一种既能适应元宇宙去中心化特性,又能确保公平与秩序的新型监管框架。一方面,针对元宇宙的基础设施,实施分散式专职审查机制。不同于传统互联网的集中式架构,元宇宙的去中心化特性意味着信息与服务的提供不再依赖单一实体,而是分布于众多节点之上,这些节点可能包括数据存储中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内容生成与分发系统等内容。对此,监管主体的任务是确保这些节点遵守相关法规与标准,防止滥用权力、侵犯用户权益或滋生非法活动。另一方面,鼓励运营商引入半官方性质的社群组织。这些社群组织可由用户、开发者、内容创作者等多元利益相关者组成,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广大用户的意愿与需求,能够在元宇宙内部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管力量。社群组织的职责应包括制定与修订社群规则、调解纠纷、打击违规行为等,通过集体智慧与共识机制,实现内部秩序的维护与优化。同时,为了确保元宇宙内部规则的一致性与合法性,监管主体应审查这些社群组织所遵循的原则与法规,以防止规则的碎片化与冲突,确保社群组织的自治规则不会偏离主流价值观,也为不同社群之间的规则协调与冲突解决提供一种应对机制。
在监管内容上,监管主体审查代码的范围与力度,应根据元宇宙服务内容性质进行灵活调整,以实现精准监管。其一,对于元宇宙平台而言,代码审查的重点应集中于预防负面及不法行为的出现,尤其是暴力、仇恨言论与网络欺凌等社会问题,这些行为可能因匿名性与距离感而被放大,从而对用户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为此,平台运营商既要加强内容审核,还需建立健全的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用户举报,遏制不良内容的扩散。申言之,元宇宙平台在设计之初就将伦理考量与社会责任纳入其核心价值观,通过团队协作,持续优化审查流程与算法,确保虚拟环境的健康与安全。其二,对于涉及敏感性内容的应用,需特别关注代码参数的设置是否合理,以及内容平衡机制是否健全。这意味着,元宇宙平台内容审查的标准需要以利益衡平为主线予以明确,其应更加重视红旗规则的适用,同时承担专业的审查义务。例如,针对可能引发争议或误导公众的历史解读类应用,审查应聚焦于内容的准确性和客观性,避免偏颇观点的传播;而对于含有暴力元素的游戏,应避免未成年人接触,确保游戏设计不鼓励或美化暴力行为。其三,在涉及虚拟财产、个人隐私与社会安全的场景中,实行中等强度的审查。这包括虚拟货币交易、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以及社交互动中的隐私保护措施。监管主体与平台应共同制定明确的伦理与安全标准,确保用户在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其基本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例如,对于虚拟货币交易所,除了常规的金融合规审查外,还需通过新科技,提高对区块链交易监测、调查的有效性;而在处理用户数据时,应严格遵守GDPR等国际数据保护法规,确保用户对其个人数据拥有充分的控制权。其四,在一般场景下,代码审查的关注点则应转向预防算法偏见与误导信息的传播。这涉及到对推荐算法、广告投放机制等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其不因设计缺陷而产生歧视性结果,也不诱导用户做出非理性的决策。同时,元宇宙平台还应主动监测并纠正可能存在的信息茧房效应,鼓励用户接触多元观点,促进公共话语的健康发展。
(三)产业层:夯实基础技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在当今数字化转型的时代脉络中,元宇宙作为一种融合现实与虚拟世界的新型技术范式,正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然而,伴随着其迅猛发展的步伐,产业泡沫的风险逐渐浮现,这不仅阻碍了元宇宙的健康发展,也间接抑制了其新质生产力的充分释放。鉴此,亟需基于元宇宙的技术特性,制定并实施一系列前瞻性的策略,以将其从抽象的概念转变为可落地、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生态。
首先,夯实元宇宙的技术底座,以规避因概念性产品所诱发的市场泡沫现象。无论是元宇宙,还是当下火热的AIGC、人形机器人,这些“新兴”概念本质上都是基于虚拟仿真、工业互联网、深度学习算法等基础技术的创新组合与应用拓展。质言之,基础技术的突破不仅能够驱动新应用场景的涌现,更能激发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创新,形成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因此,国家层面的产业布局与监管规划,应当将重心放在对基础技术的研发与支持上,而非仅仅追求概念产品的“短期繁荣”。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基础技术发展趋势的分析与研判,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提供税收优惠等方式,激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加大基础技术的研发投入。另一方面,需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区分真正的技术创新与炒作概念的伪创新,避免资源过度集中于表面光鲜的概念产品,而忽视了实质性的技术进步。元宇宙并非凭空出现的全新技术,而是基于已有技术的集成创新,创造出超越物理世界的沉浸式体验。故而,监管规划应聚焦于那些能够引领产业变革的基础技术,如云计算、大数据处理、机器学习算法等,以在战略部署中作出更为精准的判断,推动元宇宙与新质生产力的融合发展。
其次,倡导有序竞争与优化资源配置的策略导向,重塑元宇宙产业生态。基于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元宇宙产业取得实质性的技术创新需要经历漫长的研发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技术的成熟与市场的接受程度并非线性关系,而是受到研发投入、市场需求、政策环境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监管机构需要警惕市场逐利心态对元宇宙产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尤其是防止企业在追逐短期投资回报的过程中,将现有技术的微小进展夸大为元宇宙领域的重大突破,这种行为不仅会误导投资者和公众,还会扭曲产业的发展方向,最终可能导致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市场的过度泡沫化。监管部门应适时采取干预措施:一方面,通过制定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引导企业合理规划研发投入,避免盲目跟风;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打击虚假宣传和市场操纵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还应鼓励和支持实质性的技术创新,为那些致力于攻克关键技术难题、推动行业长远发展的企业创造有利条件。
再者,秉持审慎态度制定元宇宙产业监管政策。元宇宙、AIGC等新兴技术虽展现出广阔的应用前景,但其商业化路径尚需时日,从概念创新过渡至实际应用往往伴随着漫长的探索期,其间不乏概念泡沫的滋生。因此,监管者需具备明辨真伪的洞察力,既要认识到元宇宙作为下一代互联网形态的潜在价值,又要警惕过度炒作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言之,监管策略的制定应立足于包容审慎原则,避免盲目跟风,探索出一套既鼓励创新,又注重风险防控的多元化治理机制。其一,监管政策应着重于引导市场预期,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式,抑制非理性投资行为,防止概念炒作导致的市场波动。监管者需密切关注元宇宙产业链上下游的动态,对异常交易行为保持高度警觉,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其二,监管者应加强对大型科技公司与金融资本的监管,防止其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进行市场操纵,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提升市场透明度,确保所有参与者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开展业务。其三,监管者应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合作,构建多层次的网络安全防御体系,同时加大对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力度,确保国家数据主权不受侵犯。同时,建立健全的审查机制,确保元宇宙的发展不偏离人类文明的基本价值取向,避免技术滥用可能引发的社会伦理问题。
5. 2023年1-6期(总第206-211期)总目全文链接
6. 2022年3-6期(总第202-205期)总目全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