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税收新政!首套二套住房不超140㎡契税统一为1%

楼市   2024-11-13 20:25   中国  

文/住浙网 艾维

近日,财政部部长蓝佛安表示: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今天(11月13日)傍晚,政策就来了!

具体如下:

契税方面,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140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面积为140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140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面积140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

增值税方面,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在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PART

1

杭州的契税征收标准:

首套房,建面≤90㎡按1%征收,建面>90㎡按1.5%征收;
二套房,建面≤90㎡按1%征收,建面>90㎡按2%征收;
三套及以上和非住宅均按3%征收。
眼下,不少改善要落到“二套房+建面90方以上”这一条,也就是缴纳2%的契税,后来杭州出了一条新政“名下房产挂牌也算首套”,多少能解套。但毕竟手续比较麻烦,不像统一调至1%干脆利落。

而且,此前的存量房贷利率、首付比例都不再区分首套房和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都统一为15%,所以在契税上弱化首套和二套的区别,也符合这一逻辑。
至于90㎡的分界点,这个并非杭州特色,倒也不是没来历的,源于2006年开始实施的“7090政策”(即杭州所有出让的土地中,70% 的建筑面积要做 90㎡以下的产品),所以,此前刚需三房的面积都很好的控制在了89㎡。

近几年,由于条条规定执行严格,要“偷面积”已很难。现在,起步的三房两厅两卫能做到95㎡的都很少,105-110㎡的三房户型已是主流,从现实来看,没必要再死抱90㎡这条分界线了。

住浙点评

有点遗憾的是,眼下执行的满2年住宅交易5.3%增值税减免没有取消。看来,还是稳步推进,以观后效,保留了后手棋。

假如交易中“不满二”增值税一旦取消,极可能彻底改变眼下一二线楼市的走势。

可以预见,二手房交易量将会明显增加,随之而来的房价也会出现反弹。这两年,杭州二手房年成交量在8-9万套,相比超过20万套的真实挂牌量,去化周期在26-30个月。如果年成交量能稳定在12万套的话,去化周期不到20个月,按照野村财经的分析:一座城市的新房+二手房去化周期控制在15个月以内的,往往会迎来一波反弹行情。搬掉增值税这座“山”,真正激活二手房交易,杭州楼市或将结束为期四年的下行期,转而进入一个新的周期。

但这次,没有在增值税上开绿灯,确实留了缺憾,以及想象空间。

  公告全文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4年第16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END

编辑∣蔡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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