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阅读的是政治学这批书单,一开始看到“政治学”这个名词的时候,脑海里就浮现起列宁、毛泽东、富兰克林等政治家,并狭隘地认为这批书单应该讲的是国家和党派的一些政治现象和政治关系。阅读了之后发现不单单如此,政治学还研究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公共权力的活动、形式和关系及其发展规律。下面将书中作者一些重要的论述点拿出来讨论,如自由、不平等、权力等,深入了解这些关键点的关系及发展情况。
一、自由与不平等
人类在原始社会中就一直致力于追求自由,然而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难免会导致不平等,不平等则限制了人类的自由。在柏林的《自由论》中,自由有两种概念,一种是消极的概念,另一种是积极的概念。消极的自由:一般说,就没有人或人的群体干涉一个人的活动而言,这个人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上,政治自由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如果别人阻止一个人做他本来能够做的事,那么他就是不自由的;如果他的不被干涉地行动的领域被别人挤压至某种最小的程度,他便可以说是被强制的,或者说,是处于被奴役状态的。卢梭说,事情的本性并不使我疯狂,只有病态的意志才使我疯狂。判断受压迫的标准是:我认为别人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阻碍了我的愿望。在这种意义上,自由就意味着不被别人干涉。不受干涉的领域越大,我的自由也就越广。
“自由”这个词的“积极”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意志活动的工具。也就是说,我是能够领会我自己的目标与策略且能够实现它们的人。此外,我希望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有思想有意志主动的存在,是对自己的选择负有责任并能够依据我自己的观念与意图对这些选择做出解释的。只要我相信这是真实的,就感到我是自由的;如果我意识到这并不是真实的,我就是受奴役的。
“积极”与“消极”自由的观念并不总是按照逻辑上可以论证的步骤发展,而是朝不同的方向发展,直至最终造成相互间的直接冲突。
托克维尔认为自由也有两种:一种是堕落的自由,动物和人均可享用它,它的本质是为所欲为,这种自由是一切权威的敌人,它忍受不了一切规章制度。还有一种公民或道德的自由,它的力量在于联合,而政权本身的使命则在于保护这种自由。凡是公正的和善良的,这种自由都无所畏惧地予以支持。
密尔在《论自由》提到言论自由和个性自由,言论自由在穆勒的论证里不是为了言论自由而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为了有效信息有被传播的可能的目的而设计出来。有效信息就是真实的或者的对于社会来说有益的信息。穆勒提出了两个理由:1.我们每个人不是全知全能全善的,不可能不会犯错,禁止言论自由便失去了获得有益信息的可能。2.言论自由可以向他人发出你个人的需求,只有你自己才知道你自己怎么想,只有你自己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个性自由是关于个体幸福最重要的原则,没有个性自由,就没有幸福可言。关于幸福和如何幸福,只有你自己能知道,只有你自己能决定!另外关于个性自由的另一个重要理由,穆勒认为在社会对个性自由的尊重下,社会才会进步。
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不平等也有两种:一种是在自然状态下的不平等,另一种是在社会状态下的不平等。卢梭认为人类从原始的“自然状态”到“文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自然状态的人类是和平善良的,没有强烈的欲望,仅具有自爱心和怜悯这两种无意识的情感,人们过着孤独且自由平等的生活,并说“在自然状态中很难看出不平等的现象”。后面随着人类智慧的发展,工具的制造,有定居生活并从事耕种,产生了多余的粮食。当有人把土地围起来并认为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时,私有制便产生了,不平等也就随之出现。卢梭认为,社会不平等的基础是私有制,私有财产的产生是社会不平等的起源。生产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使人类脱离“自然状态”,产生了贫富不均的社会现象。卢梭认为人类不平等的发展经历了私有财产的产生、通过契约建立权力机构、政府权利的腐化,变成专制独裁政治三个阶段。卢梭指出专制制度将社会不平等推向顶点,主张通过暴力推翻专制权利,重新订立契约,恢复平等,并作出“绞死或废黜”暴君乃是“合法的行为”的革命论述。
二、权力与民主
权力与民主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民主是所有公民的民主,权力是民主实现的基础,民主制度需要一定的权力机构来组织实施,而权力机构又是公民权力的授权和赋予,公民对权力有着制约和监督作用。密尔在《论自由》讨论了社会权力对个人的限度。如果个人与社会都有各自特别关切之事,它们就该接受各自固有的部分。凡是生活中大体关系个人利害的事情,就该属于个性;而凡是主要关系社会利害的事情,就该属于社会。个人行为不得损害法律明确规定或公众默示应予视作权利的正当利益;为保卫社会及其成员免遭外侵及内乱,人人都须共同分担此项必须的力役与牺牲。个人行为即便没有达到侵犯他人任何法定权利的程度,也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因考虑不周而对他人不利。只要个人行为的任何部分有损他人利益,社会对此就有了裁夺的正当权力,而这种干涉是否能够提高社会的总体福利也要成为公开讨论的话题。
《论美国的民主》中说到,在美国,“多数”有着无限力量。“多数”是民主制度中的自然力量,民主政府的本质,就是多数人占据了绝对统治地位,因为在主政府中没有任何事能阻止这一点。在美国,大多数州已通过宪法这种人为的手段加强了这一自然的力量。美国人每年通过民主方式变更立法机构并赋予它无限权威,此举增加了法律的易变性。法律的易变性是民主政府的固有弊端,因为对民主体制而言,迅速更替新人执政是其题中之意,而这种弊端又与立法者所掌握的权力及权力的行使方式相辅相成。在美国,立法机构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没有什么能够阻挡立法机构运用迅速且势不可挡的力量去满足自己的各项需求,同时,每一年都会有新的代表加入。也就是说,造成民主的不稳定性,以及使国家随意适用变化无常的观点的情况,在立法机构随处可见。
实际上,“多数”应当被视作拥有共同观点及共同利益的个人,其行为与以少数形成的个人是相对的。无限的力量本身就是一件异常危险的事,人类很难通过自身的判断力去驾驭它,只有上帝是无所不能的,因为他同时拥有无限的智慧、公正和权力。但世间的任何力量均无法因其自身的荣耀,或对其所代表的权力的虔诚服从而让我愿意承认它不受控制且广为遵守的权威。因此,只要我看到某种决定一切的力量被授予任何一种权威的时候,不管这种绝对权威的名称是叫人民还是国王,贵族政府还是民主政府,君主体制还是共和体制,我都视之为暴政的萌芽,并会转投到一个更有希望的体制中去。
三、立法权与司法权
立法权与司法权是两种重要的权力,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和配合。洛克的《政府论》说明了社会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力、即立法权,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但是立法权既然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共同体在这方面总是最高的权力,但是这并不能在任何政体下被认为是这样,因为人民的这种最高权力非至政府解体时不能产生。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制定法律就必须是在他之上。而且,立法权之所以是社会的立法权,既然是因为它有权为社会的一切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法律,制定他们的行动的准则,并在法律被违反时授权加以执行,那么立法权就必须是最高的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的。
《论美国的民主》中美国的司法体系作为一种制度,是任何一个外来者都很难理解的。你可能会认为,美国的法官介入公共事务是出于偶然因素,然而事实上,这种偶然性却又天天在发生。美国人保留了司法权所拥有的所有普通特征,同时也将司法权的活动严格地限定在它自身的普通功能和范围之内。通常,司法权在所有国家都表现出一些共同的特征。对案件进行仲裁或调停是司法权的第一个特征。法庭有权介入并最终做出裁决是司法权的条件和基础。依法提交案件是司法权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否则司法权即使存在也没有用武之地。第二个特征是在审理特殊案件时可以不依赖全国统一的一般法律原则。当法官在审理某一个特殊的案件时,他可以根据案件本身的特点而得出自己的判断,不必依赖全国统一的一般法律原则,甚至不惜推翻这些一般原则。这时,法官审理案件的行为并没有越出自己的职权范围。第三个特征是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才会采取行动。这个特征与前两个特征相比不是很普遍,而且也的确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但总体说来,它依然是一个最基本的重要特征。司法权从本质属性来说是被动的,只有被推动的时候它才会行动,才会产生结果。美国人在他们的司法领域保存了上述三个最显著的特征。因此,对于任何一个美国法官来说,只有在发生诉讼的时候,他才有机会审理案件。
托克维尔认为,美国人的司法实践活动,同时也是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自由的最好手段。对于美国人来说,有限度地赋予法庭可以宣布某项法律违宪的权力,也是迄今为止他们为有效抵制代议制政治的专横而设计出的最强大的手段之一。
美国政治司法权设置的主要目的,是能够从滥用职权的公司人员手中收回权力,以及防止那些被撤职的公职人员在未来重新得权力。显然,这是一种以庄严的法律判决为形式而实施的行政理举措。因此,我们可以说,美国人在政治司法权的设置方面创了一种混合的制度。他们一方面通过赋予政治机构一定的司法权限,以确保政府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及时清除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另一方面又剥夺了政治机构对公职人员予以严厉惩处的法律权限,这便是美国政治司法权设置的基本原则,而这一原则一旦暖立,其他的一切都将照章遵循。
四、小结
自由、不平等、权力、民主、立法权和司法权是现代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基本要素,对我们的生活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深刻理解这些要素并运用好它们之间的作用关系,适当地限制维持一定平衡,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可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平和稳定,推动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
本期阅读书目:
霍布斯《利维坦》
洛克《政府论》
卢梭《社会契约论》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密尔《论自由》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
柏林《自由论》
•本期作者:江浩淳,华南理工大学乡村振兴学研究生
•本期编辑:奔跑的蜗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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