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祖国的未来,快来关注我们
裁判要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在拆迁补偿活动中经常根据不同情况对补偿内容做出不同的调整安排,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有较强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的双重属性,行政协议一经签订,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拘束力,作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更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协议义务。本案中,案涉《拆迁补偿协议书》应当为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其中善意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值得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京行申30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石峨村民委员会。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邵渠镇政府)因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8行初14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3)京03行终569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东邵渠镇政府以青储池由曹某某所建,两个项目均系政府出资,同一地上物不得重复补偿。李某某也认可青储池系曹某某建设,因此其无权取得青储池补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判决驳回李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本案中,东邵渠镇政府为了推动密云—马坊联络线输气管道工程,与李某某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在拆迁补偿活动中经常根据不同情况对补偿内容做出不同的调整安排,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有较强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的双重属性,行政协议一经签订,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拘束力,作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更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协议义务。本案中,案涉《拆迁补偿协议书》应当为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东邵渠镇政府基于不同的工程项目分别与李某某和案外人曹玉苹签订补偿协议及退养协议,在向案外人曹玉苹支付包含青储池在内的补偿款后,拒绝向李某某支付青储池的补偿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涉案协议订立存在问题,导致对同一青储池进行了重复补偿,亦是东邵渠镇政府在与曹玉苹签订协议后未及时拆除青储池致使其在与李某某签订协议中对相关建设是否已经补偿出现判断失误,并不能以此归咎于李某某,且无证据证明李某某对于上述问题存在任何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作为善意的李某某在本案中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故,东邵渠镇政府应继续履行涉案补偿协议,给付李某某剩余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拆迁补偿协议书》中约定,在双方均认可李某某已按照协议约定期限交付了土地及地上物的情况下,东邵渠镇政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关于东邵渠镇政府向李某某支付违约金的起止时间及违约金计算基数的问题,本院同意原审法院意见。另,东邵渠镇政府于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东邵渠镇政府于一审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李某某补偿款66400元及违约金(以15806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正确。东邵渠镇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章坚强
审 判 员 周凯贺
审 判 员 唐杉杉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 静
书 记 员 果 然
来源
声明:以上图文均来源于网络。本号仅为了研习法律、传递资讯,与商业利益无关。如无意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
终于等到您,还好我没有放弃!小编会结合行政审判实务,不定时编辑、整理省市高院及最高院经典案例,同时结合案件审理撰写原创行政实务文章,期待您的关注呦!所以请拿起您发财的小手,默默关注一下下,支持小编啊,同时,也欢迎您转发、推广。当然小编也希望专注行政法的小伙伴有新的想法或者观点,可以通过文章底部留言,小编会第一时间和您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