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久生:费尔巴哈的刑法思想——费氏眼中的刑法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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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章来源
1.作者:徐久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2.文章来源:《费尔巴哈的刑法思想——费氏眼中的刑法与社会》,载《北方法学》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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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费尔巴哈是集哲学和刑法学研究于一身的伟大学者,被誉为“近代刑法学之父”,其研究成果被视为犯罪心理学建立和发展的基石。他坚持不懈地将刑法理论与国家统治的合法性联系在一起,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以形式的权力根据以及形式理性为依据的法理论,试图以此来抵制等级社会中各派的影响,为市民社会建立框架条件。对于德国刑法立法和刑法学的发展而言,费氏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其刑法思想对 19 世纪至 20 世纪的刑法学具有深远影响,对刑法理论和刑法科学而言具有方向标的意义。他提出的形式法理论尝试突破当时社会现实的束缚,关注社会各阶层的权益,对现今的中国社会依然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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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结构
引言
一、费氏的市民社会契约理论
二、费氏的刑罚理论
(一)刑罚权及其执行的合法化
(二)心理强制说
三、费氏心理强制说的实践意义
四、费氏刑法思想的形成
(一)相对主义和市民费尔巴哈
(二)改革时期的刑法
五、德国学界对费氏社会观念的批评
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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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解析
引言
巴伐利亚刑法典是由近代刑法学之父冯·费尔巴哈主导制定的。其刑法理论与重视平等的市民社会的现代社会理论具有密切的联系。费尔巴哈坚持不懈地将刑法理论与国家统治的合法性联系在一起,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以形式的权力根据以及形式理性为依据的法理论,试图以此来抵制等级社会中各派的影响,为市民社会建立框架条件。
一、费氏的市民社会契约理论
费尔巴哈继普芬多夫之后进一步发展了关于国家统治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关系理论。由于霍布斯主张无条件服从契约说,因此他拒绝公民个体保留权利。而费尔巴哈十分重视人的自由意志形成的权利和效力,认为个人自由是每一项公共事业的前提和条件。
在费尔巴哈看来,三项式的契约方案——民事契约(自由公民彼此之间)、服从契约(公民与国家)和宪法契约(成文的基本法)是法秩序得以产生和维持的根据。
二、费氏的刑罚理论
刑罚威慑的根据,一方面是国家理应防卫社会免受犯罪的侵袭,尽一切可能保护国家和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是犯罪人愿意承担犯罪行为的法定后果,犯罪人是在对刑罚法规有所了解并进行犯罪快乐与处罚痛苦的比较后选择了犯罪。
在费尔巴哈看来,刑罚的目的是实现刑罚威慑,以确保其有效性( 一般预防目的) 。同时他还指出,刑罚还具有一般预防的附随目的( 特殊预防目的) 。刑罚的附随目的对于刑罚的确定不产生影响,但决定刑罚的种类和轻重。
(一)刑罚权及其执行的合法化
(二)心理强制说
三、费氏心理强制说的实践意义
四、费氏刑法思想的形成
(一)相对主义和市民费尔巴哈
(二)改革时期的刑法
五、德国学界对费氏社会观念的批评
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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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累
1.刑罚理论的实践化,尤其是将刑罚从功能上划分为刑罚的威慑和刑罚的实际科处,有着深远的意义。
2.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既存在于对行为本身的快乐之中,也存在于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的不快之中。有两种方法可以对这种快乐施加影响,其一是借助于快乐的对立面———刑罚痛苦,其二是借助于作为自我决定内心欲望的能力。
3.最早将“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作为法律原则加以规定的是普鲁士邦法。当时禁止溯及既往是对法官的约束,并不是对立法者的约束。
4.1800 年前后的德国社会,因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对刑法进行改革的压力不断增加。改革的方向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追求法治统一,二是追求权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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