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久生:费尔巴哈的刑法思想

文摘   2024-11-23 00:00   北京  

徐久生:费尔巴哈的刑法思想——费氏眼中的刑法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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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章来源

1.作者:徐久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2.文章来源:《费尔巴哈的刑法思想——费氏眼中的刑法与社会》,载《北方法学》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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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费尔巴哈是集哲学和刑法学研究于一身的伟大学者,被誉为“近代刑法学之父”,其研究成果被视为犯罪心理学建立和发展的基石。他坚持不懈地将刑法理论与国家统治的合法性联系在一起,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以形式的权力根据以及形式理性为依据的法理论,试图以此来抵制等级社会中各派的影响,为市民社会建立框架条件。对于德国刑法立法和刑法学的发展而言,费氏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其刑法思想对 19 世纪至 20 世纪的刑法学具有深远影响,对刑法理论和刑法科学而言具有方向标的意义。他提出的形式法理论尝试突破当时社会现实的束缚,关注社会各阶层的权益,对现今的中国社会依然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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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结构

引言

一、费氏的市民社会契约理论

二、费氏的刑罚理论

(一)刑罚权及其执行的合法化

(二)心理强制说

三、费氏心理强制说的实践意义

四、费氏刑法思想的形成

(一)相对主义和市民费尔巴哈

(二)改革时期的刑法

五、德国学界对费氏社会观念的批评

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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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解析

引言

巴伐利亚刑法典是由近代刑法学之父冯·费尔巴哈主导制定的。其刑法理论与重视平等的市民社会的现代社会理论具有密切的联系。费尔巴哈坚持不懈地将刑法理论与国家统治的合法性联系在一起,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以形式的权力根据以及形式理性为依据的法理论,试图以此来抵制等级社会中各派的影响,为市民社会建立框架条件。


一、费氏的市民社会契约理论

费尔巴哈继普芬多夫之后进一步发展了关于国家统治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关系理论。由于霍布斯主张无条件服从契约说,因此他拒绝公民个体保留权利。而费尔巴哈十分重视人的自由意志形成的权利和效力,认为个人自由是每一项公共事业的前提和条件

在费尔巴哈看来,三项式的契约方案——民事契约(自由公民彼此之间)、服从契约(公民与国家)和宪法契约(成文的基本法)是法秩序得以产生和维持的根据。


二、费氏的刑罚理论

刑罚威慑的根据,一方面是国家理应防卫社会免受犯罪的侵袭,尽一切可能保护国家和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是犯罪人愿意承担犯罪行为的法定后果,犯罪人是在对刑罚法规有所了解并进行犯罪快乐与处罚痛苦的比较后选择了犯罪。

在费尔巴哈看来,刑罚的目的是实现刑罚威慑,以确保其有效性( 一般预防目的) 。同时他还指出,刑罚还具有一般预防的附随目的( 特殊预防目的) 。刑罚的附随目的对于刑罚的确定不产生影响,但决定刑罚的种类和轻重。

(一)刑罚权及其执行的合法化

国家刑罚权的合法化产生于费尔巴哈的权利形成的契约理论。他明显倾向于康德的绝对的刑罚根据论,但拒绝康德的再报应论。
刑罚是一种恶,是对已经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报应,而且是基于报应目的施加给行为主体。

(二)心理强制说

心理强制说的核心内容是,犯罪是一种恶,刑罚也是一种恶,而且是比犯罪更加痛苦的一种恶具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本能在实施犯罪以追求犯罪所得的快乐之前,人会权衡犯罪所获得的快乐与可能受到的刑罚处罚带来的痛苦,通过比较会发现刑罚痛苦甚于犯罪所得之快乐,便会放弃犯罪。
为了贯彻心理强制的主张,费尔巴哈提出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三、费氏心理强制说的实践意义

费尔巴哈善于打破成规,不研究19世纪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的问题,提出并宣扬精确的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是现代刑法的重要特征和条件。
费尔巴哈的刑法理论提出“无法无刑(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无法无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有罪必罚”的主张。刑法中对特定行为的刑罚威慑,是政治的事情,是立法者的事情

四、费氏刑法思想的形成

三月革命前刑法学的“主流观点”部分因为受早期传统思想的羁绊,部分因为新生问题的影响,使得费尔巴哈在刑法上显露出来的社会政治观点很快就被错误地认为“过时了”。

(一)相对主义和市民费尔巴哈

1.相对主义
当时费尔巴哈所处阶段为相对主义存在阶段(夸大人的认识相对性,否认客观的是非标准),当时要求根据文化的基本价值并以自然法的方式制定成文法。
费尔巴哈拒绝自然法,应当借助理性进行经验研究和比较研究,应当在现有条件下根据大众意志决定什么是必须的。
2.市民费尔巴哈
市民强调自我负责,用“市民”来反对等级社会的规范和行为模式。
费尔巴哈注重研究人的个性,关于人的内心可变性、发展能力和自我决定的观念,对于犯罪心理学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
费尔巴哈的中心议题之一就是远离有关人的本体论的讨论,承认每个人是自己尊严的载体,并在其刑法理论中放弃了人的高低贵贱之分,承认人是平等的。法律必须对所有人都有效,在法律面前不区分不同的社会阶段。

(二)改革时期的刑法

1.修订刑法的社会政治条件
18世纪后德国人口急剧增加,下层社会为自己争取权利而不择手段,居民人口和经济活动增加,对法律本身应当具有新的内容和特征的要求更加急迫。
修订法律的因素,除了政治条件外,还涉及权利平等的社会政策。法律被赋予了新的功能,法律的象征性特征和作为社会矛盾调解地的法院被臣民推至新的高度,改革重点集中在取消特定群体的特权方面。
对于费尔巴哈来说,法律渊源并不重要,而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条件具有绝对重要的意义,其内容主要包括: 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财产自由国家独立于教会。
2.法律统一与权利平等
法律统一优先于权利平等思想的另一个原因在于,统一战争中土地的国有化,主人不明的分散的农田,受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罗马文化影响,以及具有强烈等级倾向的精英阶层模式的受到良好教育的市民群体的职业化和社会化的影响,个人的机会平等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五、德国学界对费氏社会观念的批评

韦尔克和米特迈尔代表了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合理化方案,而蒂鲍特则站在实证主义的法理论立场上,全面拒绝空想的社会观念
1.蒂鲍特
蒂鲍特对费尔巴哈的著作以平等的市民社会为方向不以为然,无视刑罚权的正当性源自于市民社会这一客观事实在他看来,为将来的社会制定刑法是荒谬的
2.米特迈尔
米特迈尔对费尔巴哈的批评,较少关涉费尔巴哈的哲学或者法理论的内容本身,更多的是对费尔巴哈的才能的攻击。米特迈尔的批评明显具有理想主义情公平正义感的特征在米特迈尔那里,自由不被理解为保障个人在集体或者组织中的权利,而是被理解为集体或者组织的权利,个人必须通过市民道德和伦理规范展示自己是问心无愧的
3.历史学派
恰恰是基于市民社会条件而作出的刑法规定,才使得费尔巴哈的具有方向标意义的刑法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成为可能在构建这种法理论的必要性根据方面,费尔巴哈持与历史学派完全不同的观点
4.韦尔克
韦尔克不赞同费尔巴哈的刑罚理论,主要是因为他自己提出了报应和矫正思想。由于韦尔克将道德原则解释为自由和法秩序的基础,他提出将市民生活幸福和功能意识作为指导性原则以替代绝对的福利国家学说
在韦尔克的视野里,刑罚目的是为了公正地消除由犯罪人违法且有责地造成的对法秩序的破”。因此,刑罚的目的有三个: 报应威慑和矫正韦尔克也区分法与道德
可以看出,韦尔克的刑法刑罚理论和刑事政策表明是纯粹的思想刑法( Gesinnungsstrafrecht) ,因为他将判决的权能伸向了私人的道德领域,将对违法性评价范畴从行为不法推移到行为人的思想领域,而刑度依据对法秩序的破坏程度来确定。


六、结论

就德国刑事立法的发展而言,无论是在语义还是在法技术方面,费尔巴哈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费尔巴哈的刑法思想对 19 世纪至 20 世纪的刑法学具有深远的影响他的研究成果被视为犯罪心理学建立和发展的基石其理论根据是基于对文化相对主义研究而获得的反映市民社会的框架条件市民社会被理解为文明社会,市民作为这个社会的成员,不仅享有法律面前的权利平等和尊严,而且也承担一定程度的个人责任费尔巴哈关于个人与社会国家之间关系的讨论,要求他勇敢地面对来自他那个阶级的同时代人的批评也正因为如此,他提出了形式的法理论( eine formale Rechtstheorie) ,该理论致力于尝试超越当时的现实限制,注重社会各阶层的权益如此看来,费尔巴哈提出的形式的法理论即使在现今的中国也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费尔巴哈因其对近代德国刑法理论的巨大贡献而在欧陆刑法学历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其享有近代刑法学之父的至高无上的美誉当之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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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累

1.刑罚理论的实践化,尤其是将刑罚从功能上划分为刑罚的威慑和刑罚的实际科处,有着深远的意义。

2.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既存在于对行为本身的快乐之中,也存在于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的不快之中有两种方法可以对这种快乐施加影响,其一是借助于快乐的对立面———刑罚痛苦,其二是借助于作为自我决定内心欲望的能力。

3.最早将“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作为法律原则加以规定的是普鲁士邦法。当时禁止溯及既往是对法官的约束,并不是对立法者的约束。

4.1800 年前后的德国社会,因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对刑法进行改革的压力不断增加改革的方向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追求法治统一,二是追求权利平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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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未来刑法理论与实践更为成熟与丰富的时候,蓦然回首,或许会为以往的幼稚而脸红,并为以往的大胆而后怕,但我们永远不后悔对良法善治的一路追求。虽然现在的步伐显得踉跄,但这毕竟是前进的脚步,探索的旅途,也是走向成熟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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