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是否独立于犯罪故意?

文摘   2024-11-24 07:01   德国  

以下文本均摘自陈璇:《财产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素之批判分析》,载刘艳红主编:《财产犯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35-352页。

中国的刑法理论向来认为,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诈骗罪等取得型的财产犯罪,均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成立要件。至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所指为何,它与犯罪故意究竟处于怎样的关系之中,却存在不同见解。学者们的观点看似繁多,但概括起来,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流派:

(1)犯罪故意内容说。上世纪 80年代末出版的统编教科书《中国刑法学》明确指出:“这类犯罪(指侵犯财产罪——引者注)故意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或者以非法毁灭、损坏为目的而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谓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第三者占有。”〔1〕这一学说的特点主要有二:第一,由于该说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行为人希望在无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对他人财物之占有的意图,故它完全是从“占有”的本意来理解“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第二,由于盗窃等取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将本由他人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而根据客观构成要件的故意规制机能,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应当与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相一致,故相关犯罪的故意就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归自己或第三人占有,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于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没有任何超出盗窃等取得罪之犯罪故意的内容,它完全可以被包含在后者之中,如此一来,非法占有的目的实际上也就丧失了独立存在的意义。在随后刑法理论的发展过程中,这一观点一度趋于衰落。但随着有学者对下述主观的超过要素说展开批判和反思,犯罪故意内容说在晚近15年间又逐渐得以复兴。〔2〕

(2)主观的超过要素说。自上世纪 90年代后期以来,不少学者在借鉴德国、日本刑法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将“非法占有的目的”解释为独立于盗窃等罪之犯罪故意以外的主观的超过要素。如果采取这一思路,那就不能从“占有”的本意上去理解“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而需要赋予它新的内涵。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学界的代表性观点有三类:①“不法所有目的说”。例如,由高铭暄、马克昌教授主编的教科书提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或者第三者不法所有为目的。”〔3〕“排除意思+利用意思”说。张明楷教授主张,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4〕“排除意思”说。黎宏教授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只包括排除意思,而不包括利用意思,其含义是“永远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5〕事实上,如果从主观的超过要素的立场出发来界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那么严格来说,“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一用语本身就有引起误解之嫌,故日本刑法理论中“不法领得的意思”或者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不法所有的意图”,或许是更为适当和精准的表述。〔6〕

〔1〕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02-503页。

〔2〕代表性的文献有: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79 页以下;张红昌:《财产罪中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质疑》,《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尹晓静:《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之否定》,《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1期。在本文的注释中,凡涉及多个文献的,均按发表的时间先后排序,特此说明。

〔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496页。类似的观点,参见孙国祥:《非法占有目的刍议》,《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号,第69页。

〔4〕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47-848页。支持这一学说的文献,参见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0-81页;陈洪兵:《财产犯的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5〕参见黎宏:《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718页。支持这一学说的文献,参见蒋铃:《论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理论的内容和机能》,《法律科学》2013年第4期;马克昌主编:《百罪通论》(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62页。

〔6〕我国已有学者注意到了这一点。参见车浩:《占有概念的二重性:事实与规范》,《中外法学》2014年第5期,第1182页。

陈璇教授观点(文章摘要):

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取得型财产犯罪的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因为:首先,利用意思不是区分取得罪与毁弃罪的合理标准。即便行为人是出于毁损的意图而取得财物的占有,也应以取得犯罪论处。其次,用于划定取得犯罪与不可罚的使用行为之间界限的,不是排除意思,而是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的原理;也没有必要试图用排除意思来区分取得罪与挪用罪,因为两者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处在法条竞合的关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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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未来刑法理论与实践更为成熟与丰富的时候,蓦然回首,或许会为以往的幼稚而脸红,并为以往的大胆而后怕,但我们永远不后悔对良法善治的一路追求。虽然现在的步伐显得踉跄,但这毕竟是前进的脚步,探索的旅途,也是走向成熟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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