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知识体系,并非几个人一时心血来潮,而是几代刑法学者的一直追求。1984年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年会的重要议题,就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科学体系。在那次年会上,就有学者提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刑法学体系,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科学体系,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艰巨任务。”但40年过去了,难以认为我们已经完全建成了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由此看来,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并非轻而易举的事情。本文就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应妥当处理的几个关系发表浅见。
中华优秀法律传统文化形成了其独特的价值观念体系。中国当代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既需要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智慧结晶和精华,做到创造性转化,又要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做到创新性发展,使中国特色刑法学知识体系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不断推进中国当代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总之,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与借鉴国外的刑法理论不是矛盾的,排斥国外理论学说不利于我国刑法学的发展。我们需要以开放的、自信的态度积极借鉴和吸收国外优秀的刑法理论,而借鉴与吸收的前提则是对国外刑事立法、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有充分了解。
基础理论不仅支撑了刑法学科大厦的理论根基,而且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框架。没有基础理论的研究,刑法学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整体进步。“从肤浅的实用主义和粗鄙的功利主义出发,质疑和否定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的意义和价值,是历史和现实中颇为普遍的现象。充分自觉认识到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和价值,是真正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思想前提。”当然,刑法学者也要运用基础理论知识参与应用对策研究,将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有机结合。在不断深化、拓展刑法学的基础研究的同时,更好地提升应用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构建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离不开学术批判。任何一项学术研究都是一种学术批判取向的探究活动;学术批判,是从事学术研究的基本方式,是学术团体共同完成学术使命的重要手段。法学研究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并非一种独白的个别行为,任何学者都只能在与现有学说的对话与沟通、借鉴与批判中进行学术研究与创新。满足于现有答案,不展开学术批判,就意味着现有学术成果没有问题;任何科学都是为了解决问题,如果没有问题,科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学术繁荣与创新,都是学者们在相互批判对方的观点中实现的。
学术批判不只是批判别人的学说,也包括对自己学说的反思、反省与自我批判。“以合乎学术规则的方法得出的结论并不必然和谐,它们之间有可能存在巨大差异甚至冲突。这反过来要求我们承认自身理性的有限性和方法的局限性,同时又需要彼此之间理性沟通、反思自己学术研究存在的问题,进而在冲突的基础上调整、修正自己的方法,提出新的观点。这样一种自由的沟通和理性的反思能够在大学师生群体中激起一种更崇高的真正的学术思维,这是学术进步和创新的重要方式。”
学术批判意味着善待他人的观点,要以善意阅读他人的论著,要善于发现相反观点的可取之处,从中学习别人的优点。不仔细领会别人作品的意思,不从对立面的研究中吸取长处,是不可能有进步的。如果见到与自己不同的观点就反感、就愤慨,一看到不同立场的论著就从中挑几个自己可以批判的段落,甚至在找不到可以批判的段落时歪曲别人的观点进而展开批判,或者带着偏见将别人的意思曲解为自己所要批判的内容,乃至以愤怒代替理由与判断,就不可能形成可靠的论证,不属于真正的学术批判。
与此同时,学术批判决不包括对他人学术自由的干涉。学术自由是学术繁荣的重要条件和基础保障,也是政治民主、自由的内在要求。“学术自由是学术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学术研究得以保持繁荣,学术创新成果得以大量涌现,从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的重要前提。”“竞争的环境无论从认识论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学、心理学的角度都是有利于科学发展和人才成长的,它迫使科学家们主动地为自己的学说和学派的生存权利而斗争,千方百计地证明和修正自己的学术观点。这种科学上的‘生存竞争’,保证了一种‘自然的’而不是‘指令式’的(人为的或行政的)选择过程的正常运行,科学就在这种自然的选择过程中发展起来了。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同学派的存在及其之间的竞争,正是学术自由的最后形式。学术自由为科学发现和科学真理的确认,提供了一种最佳社会条件。”
学术自由可以分为外在自由与内在自由,外在自由是指学术机构和学者享有自由从事学术活动的良好外部环境,学术机构与学者能够在开明、宽松的学术政策指导下独立自主、自由自在地从事学术活动。比如,学者拥有自由选择研究课题、选择自己的研究路径、发表学术观点、参加学术交流、出版学术著作等自主权利。内在自由是指学术机构和学者自身拥有摆脱外力干涉,确保自身主体性的自由。
如何做学术研究、从事哪一方面的学术工作,这是学术自由的内容。比如,有的学者愿意长期乃至终身从事翻译工作;有的学者愿意对国外的文献进行编译,将国外文献介绍到中国来;有的学者不阅读外国文献,只阅读中国文献;有的学者只喜欢写学术倡导性的文章,而不对具体问题进行任何研究。这些都是学术自由的内容,我们不能干涉。同样,一个学者在自己的教科书中采取什么样的犯罪论体系,也是学术自由的内容,我们可以评价某个体系有无缺陷,但不能禁止他人采用什么样的犯罪论体系。
爱好是做好学术研究的前提条件,每个学者都有自己的爱好,我们不能干涉他人的爱好与自由。原本,“学术自由首先是一种消极权利,它要求国家公权力对属于其保护范围内的一切个人活动给予尊重,排除不当干预。”但是,现在存在学者不当干涉他人学术研究的现象。总是有学者在说某些人就是“搬运工”“进口商”“国外学说的代言人”“提线木偶”等等,这不是对他人学术观点的批评,而是学术干涉,乃至人身攻击;这是在以自己的爱好反对他人的爱好。我们不能一边从进口商那里获得了许多自己没有见过的商品,却一边反过来攻击别人是进口商;即使我们不喜欢进口商进口的商品,也不能攻击进口商,因为我们不喜欢的商品,别人可能会喜欢。我们不可能强迫他人提供的商品必须是我们自己满意的商品。同样,我们从别人的介绍那里获得了许多知识,甚至借鉴了别人的成果,却反过来说别人是搬运工或者外国学术的进口商,就明显不合适了。
如前所述,构建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并不意味着对源于国外的概念持彻底否认、排斥的态度。“对一切有益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我们都要研究借鉴,不能采取不加分析、一概排斥的态度。”但在当下,借鉴德日学说的研究方式就会被人扣上“德日化”“照搬德日”“崇洋媚外”“挟洋自重”“自以为真理在握”等帽子。这也是学术干涉,而不是学术批判。这种学术干涉使青年学者无所适从、步履维艰,他们原本具有的外语优势现在变成了劣势,一些刊物看到论文注释大多是国外的,就根本不发表。这种学术干涉在学术界形成一种排他性的氛围,使部分学者尤其年轻学者不知所措,有碍于刑法学的发展,不利于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
刑法学界既要有学术争论,又要形成学术共识,二者之间存在悖论,如何解决这个悖论就成为重要问题。
第一,学术争议要坚持学术理性的原则。学术理性是学术争论的底线,它不仅要求争论者基于事实和证据进行讨论,避免个人偏见、个人情感、个人目的的干扰,而且要遵守学术规则,并尽可能朝着同一目标展开讨论。对话和不同看法之间的交流和相互辩驳,应当、也完全可能在学术讨论的范围里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在保留各自不同意见的同时尽可能增大重叠共识。如果思想的交锋不是在这里展开,却被转移到其他领域里去,结果是不会有助于学术问题本身的澄清的。
例如,提出某种学术观点时,必须符合学术共同体所确立的规则,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和方法得出的结论才能够被承认,而不是随便提出一个观点就要求他人认可,并要求“学术自由”的辩护。再如,在进行学术争议时,不能使用一些没有任何影响力与实际意义的伪概念(非概念、虚概念),否则导致许多争议问题的症结、焦点被掩盖或者被转移,因而不能解决问题。
第二,刑法学者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为了争论而争论。不是解决真问题,只是为发表论文而提出所谓新观点,只是伪创新,就像在操场反向跑步一样,的确与众不同,其实不仅没有意义,而且妨碍他人。刑法学者也不能为了创新而一味批判新观点,如果刑法学界让任何新观点无立足之地,就只能使刑法学整体永远停留在原有的水平。
从事学术研究的人要时时刻刻提醒自己,所提出的不同于别人的观点,能解决什么真问题,解决起来有什么优点,自己的观点可能有什么缺陷,这个缺陷能否克服,如此等等。要预判自己的创新在实践中有无可能带来不良的后果。不能只顾提出新观点,而不顾及观点会产生什么影响;也不能为了让人批判,提高自己论文的引用率,而特意提出千奇百怪的观点。
第三,如若说刑法学者要有通过争论形成共识的意识,这就意味着在经过争论之后,要敢于承认自己先前观点的欠缺,有雅量改变自己的观点,去赞同别人(哪怕这个人曾经是自己的学生)的观点,而不是一味地扛着。“学问以‘真实’为生命。”“学者的良心是追求真理、阐述真理的良心。”我们需要尊重学者及其提出的观点,谨慎谦逊地倾听他人的意见,并善于和他人交流,重新思考自己的观点并接受多种可能性。明知自己的学术观点不成立,却依然没有理由地继续维持,恐怕不是一种科学态度。需要反问自己,我们是不是自己定义的上当受骗者,所思考的、所发现的观点是胡思乱想的编造,还是深思熟虑的创造。只有勇于自我反省与自我批评,主动放弃不合时宜的观点,才能为形成新的共识作贡献;不能以陈旧观点为根据批判新观点,不能将传统观点作为论据批判新学说。不能因为不是自己提出的创新观点,就一概反对,进而只赞成传统观点。
第四,刑法学要正确处理替代与积累的关系。“像个人进步一样的社会进步靠两种办法来实现:一是替代,一是积累。有些发现和发明只能用于替代,其他的可以用于积累。”刑法学者应当懂得哪些需要积累哪些需要替代。本该属于积累的却采用替代的路径,其实是伪创新;本该替代的却积累,只会妨碍进步。总的来说,刑法学需要注重理论的积累而不是替代。例如,关于各种具体刑事政策(预防犯罪的措施),应注重积累而非替代。再如,关于犯罪论体系,原本可以积累而不必替代。世界上并不是仅存在一种犯罪论体系,而且犯罪论体系只不过是认定犯罪的工具与方法。“目的和手段的会合总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给定目的之所以能利用给定的手段,那是因为它们凑巧与那些手段相会了,不过它们也可能遭遇其他手段。”反之,对于违反罪刑法定、责任主义、刑罚目的的各种观点,则必须替代。在需要积累的领域,学者们不必过多地批判以往的观点;在需要替代的领域,学者们则应当勇于放弃以往的观点。任何创新都是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的创新,创新是一点一滴的。所以,不能认为只有推翻了某种学说、建立了新的学说才叫创新。要善于在他人的研究基础上提出创新,而不是推翻别人的研究成果后自己站在原地。
本文原载《法学家》2024年第6期。转载时烦请注明“转自《法学家》公众号”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