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伪造的博士生简历骗取工作进而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诈骗罪处罚。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5)二七刑初字第427号(2005年5月23日)
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郑刑一终字第139号(2005年7月8日)
2004年11月14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参加国家人事部在北京举办的“全国第六届高级人才洽谈会”,被告人刘某某来到该洽谈会,以刘育豪之名向航空学院谎称自己是北京大学在读博士生,将于2005年7月毕业,并提交了其编造的个人工作经验、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英语水平等简历。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被告人刘某某商谈招聘事宜。为能让刘某某毕业后到其学院工作,决定让被告人刘某某于毕业前即可上班。被告人刘某某于2004年12月份到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上班,该院按“博士生”待遇付给被告人刘某某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的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被告人刘某某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生,要进一步提高待遇为由,不断向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被告人刘某某未在北京大学读博士,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2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再次向该院提出上述待遇时被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40630元和分配给他的住房钥匙一套,已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刘某某做无罪辩护,其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属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是一种诚信的缺失,应该受到谴责,但是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直接故意,而是为了谋取一份稳定、高薪的工作,且在得到安家费后,并未携款逃跑,仍然在院校工作了两个月。因此,并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刘某某在庭审中也表示虽然自己没有北大学籍,但自己的知识和水平已达到了北大博士水平,之所以要编造虚假简历是为了给自己创造一个施展才华的平台。
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是一般民事欺诈,不构成诈骗罪。经当庭查证,被告人刘某某主观上具有骗取被害单位钱财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方法,以虚假“在读博士生”身份,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公共钱财,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济损失5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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