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男性性权益的刑法保护

文摘   2024-12-02 00:02   北京  

导言

相比于社会对性侵女童行为的严重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较为普遍的认识,性侵男童行为则长期以来被严重忽视。由于性侵男童行为的黑数更大,加之犯罪手段隐蔽、被害人缺乏自我防范意识、家庭结构不完整以及熟人作案等原因,使男童作为受害者的数量被严重低估。


从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来看,性侵男童行为的危害同样很大,但传统性犯罪相关的立法将保护的重点放在女童身上,学界对于未成年男性性权益保障的研究也相对较少。本期《刑法问题研究》特挑选了几篇比较有代表性的论文,以期抛砖引玉,为读者带来有益的思考。

论德国刑法对少年性权益的保护———以《德国刑法典》第182条为视角

作者简介:赵冠男,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青少年学刊》,2021年第1期

摘要:为保护少年性权益,《德国刑法典》第182条规定了“性侵少年罪”。1994 年《第二十九修正案》全面整合了性侵少年罪的相关规定,本罪的法益内涵应为对少年性自主权的消极保障。第182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了利用困境与未满18岁者实施性行为、18岁以上者利用对价与未满18岁者实施性行为以及21岁以上者利用性自主权缺失与未满16岁者实施性行为三种类型。德国刑法对于少年性权益的特殊、平等和全面保护,对于我国刑法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德国刑法典; 性侵少年罪; 少年性权益

论我国刑法对性侵男童与性侵女童行为的平等规制

作者简介: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3期

摘要:我国刑法应对性侵男童与性侵女童的行为进行平等规制,这不仅是保护被性侵男童的需要,也是落实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国内法和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有关平等保护儿童性健康权的精神的需要。为增强有关未成年人性权利平等保护的立法理念,改进立法技术,弥补处罚漏洞,化解解释难题,我国刑法需要体系化地对性侵男童与性侵女童进行一体规制。首先,应当在刑法中构建年龄分级体系,专设“妨害性自决权和性健康权的犯罪”专章或专节;其次,改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条款附属于性侵成年人犯罪的条款之立法模式,强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罪名和刑罚的主体性和独立性;再次,根据刑法平等规制性侵男童与性侵女童的基本思路,对奸淫幼女型强奸犯罪、猥亵罪、组织、强迫和引诱幼女卖淫等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及其相关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构想。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男童性权利保护;儿童性健康权

未成年男性性权益的刑法保护——对我国《刑法》第236条之一的立法论思考

作者简介:张阳,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6期

摘要:我国刑事立法对未成年男性的性权益保护存在不均衡、不完整情况。并且学界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益尚未达成共识,致使对未成年男性性权益的保护并不完整。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以及以性别不同为基础的心理差异,家长主义应当介入未成年男性性权益的保护。根据平等原则以及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加强未成年男性性权益的保护具有必要性。为实现对未成年男性性权益的周延保护,首先,应将身心健康作为被性侵未成年男性的首要法益;其次,应扩充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犯罪对象,将男性也纳入本罪保护范围,并将年龄保护区间扩大至14周岁到18周岁;再次,还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猥亵罪,以完善对未成年男性的保护;最后,应强化未成年男性保护行政、刑事衔接,凝聚法治保护合力。

关键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未成年男性性权益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利益最大化;未成年人平等保护;特定关系伦理纯洁性

刑法问题研究 | 编辑推送

刑法问题研究
当未来刑法理论与实践更为成熟与丰富的时候,蓦然回首,或许会为以往的幼稚而脸红,并为以往的大胆而后怕,但我们永远不后悔对良法善治的一路追求。虽然现在的步伐显得踉跄,但这毕竟是前进的脚步,探索的旅途,也是走向成熟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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