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永远在路上。社会整体对未成年男性性权益保护的缺失使得相关案件未能及时进入公众视野,性侵犯未成年男性犯罪基于性别、年龄等特殊要素黑数较大,面对类似案件所体现出的未成年男性性权益存在的切实侵害风险,未成年男性自我保护力缺失,并没有传统以生育为本位的主流价值观所认为的男性的显著优势,刑法作为法治重器,应尽快通过明确法益、调整规范来完善保护,引导社会公众充分警惕追求男女平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反向歧视”,避免出现另一种实质不平等。除刑法作为保护未成年男性的最后一道防线以外,还应更加注重发挥学校、家庭、社会的协同作用,进一步加强对于未成年男性的多元化保护途径,尽可能从源头上预防此类犯罪。总之,完善未成年男性性权益保护任重而道远。
(摘自张阳:《未成年男性性权益的刑法保护——对我国<刑法>第236条之一的立法论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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