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应当具备独立于故意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该“构成要件”的要义在于共同性的认定。本文认为共同正犯的共同性应当被规范性地理解为“危险整体”的形成。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所谓“危险整体”这一状态并非具有“绝对的主观性”或者“绝对的客观性”,而是由主观与客观两重要素所共同构成的一种理想类型。在故意共同正犯的场合,“危险整体”主要由主观犯意联络构成,客观上的实行行为共同的功能在于体现和补充主观性的犯意联络;在过失共同正犯的场合,“危险整体”则主要由客观上的风险性行动计划的共同遂行所型塑,即使在形成风险性行动计划的过程中数参与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但也仅仅起到补充性而非决定性作用。总之,过失共同正犯在理论上能够成立,我国刑法学界不应畏手畏脚,而应该积极大胆地承认过失共同正犯,并不断对其进行教义学上的精细化建构。
——李昱《危险整体说:过失共同正犯的规范性重塑》,载《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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