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被免除巨额债务的人,究竟怎么做到的?

职场   2025-01-11 09:57   甘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难道还可以依法不还吗?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一对夫妻在深圳罗湖区做毛巾的批发和零售生意,虽然赚钱不多,但总比打工强一些。可到了2010年他们的仓库起了火,180多万的货被付诸一炬。

直到2013年又攒了点钱重新开店,但这次创业环境和客户都变了,生意一直处于年年略亏的状态,到了2024年被迫关门的时候,已经欠下了920多万的债务。

这下一家人的生活就塌了,各种催债电话和上门要债的人让他们无法正常生活。

那怎么办呢?他们听说深圳有一个个人破产条例,于是就去法院申请了个人破产。

那申请成功后会怎样呢?

法院会委派一个有资质的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来管理他们的债务清算问题,从此,所有债权人都不用去找债务人了,而是去找破产管理人就可以。

破产管理人就开始清算夫妻俩全部财产拿来还债,那还不清的怎么办呢?法院会给他们3年的考察期,在这3年里面,夫妻俩的收入将全部被监管,除留出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外,剩下的全部用来还债。等三年考察期过后,他们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还没有还完的债务了。

那说到这里,咱们心里不免疑问,你欠债人虽然是解脱了,那人家债权人也是人啊,人家的钱说没就没了,这公平吗?当然不公平,但这就得从芝加哥学派的一位经济学家科斯说起了。

他的理论你乍一听就好像是在和稀泥一样,不过正是这个理论却让他成了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而且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他提出,当我们在思考一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时候,一定不是看这个责任划给谁更公平合理,而是看划给谁成本更低。

他这个理论,你乍听起来是毫无原则、毫无是非呀?然而后来人们发现,任何制度设计只要符合这个理论就能运行平稳,只要背离他这个理论就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咱再看一个案例。

最初美国的火车,是靠烧火作为动力的,有一次火车喷出来的火星子,把铁路边上农民堆的亚麻给烧了。然后法院就判铁路公司赔钱给农民,是不是既公平又合理?

但科斯却认为这个判决有问题,理由就是铁路公司来承担责任的成本太高了,所以这个责任应该由农民来承担,所以呢,法院应该改判。

不过那个时候没人相信他那套和稀泥的玩意儿,当然法院也没有改判。然而没过多久人们就发现,火车道旁被烧掉的东西越来越多,那告到法院要求赔偿的案子也越来越多。

没办法,最后,法院只得改判由农民来承担这个责任,也就是远离铁路堆积作物,否则后果自负。此后,铁路边就再也没有东西被烧掉了。

所以,别再问凭什么你火车喷火把农民东西给烧了,还要让农民来负责呢?不凭什么,就因为这样社会总成本最低!

好啦,咱再回到个人破产法也是一样的。你想,即使没有这个破产法,那债主也基本上收不回自己的债务。而对债务人来说,当他发现后半辈子所挣的钱都只能用来还债的时候,他还有动力去挣钱吗?而当社会又多了一个躺平摆烂的,社会损失了,债务人损失了,而债主又啥也没捞着,是不是没有任何赢家?

所以,这得改,这就是个人破产条例的逻辑。

写在最后

1.如果你是债务人,欠债数额较大,可以查一下是否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在做试点)。

2.如果你是债权人,了解这个条例,应果断保全自己的债权。

3.如果你是一个管理者,在制定规则和裁决责任时,要明白成本更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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