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南雅中学高2207、2214班时评练习(高二下 04)

文摘   教育   2024-04-10 11:24   湖南  
本周话题:邯郸初中生被害案

日前,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13岁初中生遭同学杀害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据悉,嫌疑人为三名不满14岁的少年。3月11日,受害人家属收到肥乡区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案由是“故意杀人”,邯郸警方对媒体表示,张某等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已被刑事拘留

综合相关信息,这是一起性质非常恶劣的故意杀人案件。一是受害人父亲在社交媒体上自述,儿子是被三名嫌疑人活活打死,面目全非,手机钱被转空。二是受害人姑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孩子失踪后,家属曾经找到一个同学(后被证明为嫌疑人),他还在床上打游戏,给了误导信息影响找人,而直到其他2名同学松口,才说出受害人尸体被埋在了废弃蔬菜大棚内。三是受害人曾被3名嫌疑人多次欺凌,课余时间还被多次锁在厕所旁的劳动间小屋。
目前案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河北邯郸肥乡区警方表示,经过连日来的侦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为掩埋尸体分两次挖坑。针对网络上的“受害人被埋的坑深两米”“是否有家长协助作案”等传言与猜测,警方也做出澄清:经技术部门勘验,坑深只有0.56米,网上说“有大人参与”是不属实的。
从警方的披露来看,3名未成年人凶手犯罪的主观恶意极大,有实施犯罪前的预谋、有对罪行的精心掩饰。本案有望成为《刑法》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至12周岁之后的“第一案”。过往《刑法》中“一刀切”的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对所有罪行不用负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下调: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就本案看,3名涉案未成年人年龄或已满12周岁,本案极有可能成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首案。因此本案对于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条款,有着指引效果。



学生观点

1、这个话题真的很沉重,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的背后,是更多年轻人的人性的泯灭。为什么会有这样“视人命如草芥”的少年,原因可能是多面的:家庭教育的缺失,网络手机游戏的负面影响等等

2、校园霸凌上升到刑事案件,在这一过程中,家庭、学校、老师竟然没有察觉,没有正面的干预。我觉得他们要反省;

3、学生霸凌的案件受害者,我觉得有一些共同特点:父母不在身边或是关爱不够,跟祖辈在一起的时间比较长,性格内向缺少朋友,这些问题,也需要关注;

4、网上很多人嚷着“杀人偿命”,可是,这事情会这么处理吗?我查了相关的法律,即使进入到追诉,这三个人判死刑的可能性也几乎没有。那么,这些未成年人,到底应该怎么处理、怎么教育?

小马哥补充观点

是的,这个话题,真的太沉重了,沉重到,我犹豫了很久要不要跟你们来讨论。

可是,鲁迅先生说过,“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 我希望自己和你们,都是勇士。

血淋淋的事实摆在面前,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逃避不了,亟待面对和解决。

为什么会有这些“小恶魔”的出现?家庭教育的缺失几乎是一定的,但是很多家长本身水平有限,或者必须要在外赚钱,养家糊口,很难教育好自己的孩子,这个问题也不太可能一下子解决。所以,光靠家长也是不行的,要加强社会、学校的教育力量。

而学校呢?就像这个事件中的学校,看得出来,对霸凌现象还是缺少必要的认识,觉得是孩子之间的正常玩闹。无形之中,也使得一些本来可以遏制的行为,走向了失控的地步。

没有辨别能力、一头钻进网络和手机的未成年人,在其中受到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暴力、血腥、色情......做事没有规则意识。结识更多对自己有负面影响的所谓“朋友”,成为团体,作恶的胆子更大。

一味嚷着“让他们去死”的心情,可以理解,这三个人,当然也必须要严惩!但是,我们该做的,绝不仅如此。我作为教育工作者,你们作为未成年人,都该在这个事件中,有更多的思考。日后,或许也可以有更多的作为。

媒体观点

1、近日,成都2024年中考政策发布,其中有这么一条:对于在初中阶段存在考试作弊、校园欺凌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将不得被推荐为指标到校生,并在录取过程中最后投档。

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成都中考政策此次剑指校园霸凌,不仅体现了教育部门对于不良行为甚至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也是对近年来备受舆论场关注的类似事件的侧面回应。此外,根据新规定,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将成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其中不仅包括学业水平,还涵盖了学生的品行、艺术素养等多个方面。不再单纯依赖分数作为评价标准,也是一个尚可为之的尝试。值得一提,也更为可贵的是,新政策中的“负面清单”并非一成不变。学生可以通过纠正错误、积极表现来改善自己的综合素质评价,引以为戒、惩前毖后,也体现了教育惩戒的育人目的

2、公众觉得孩子在网络时代接受知识多,懂事、成熟得更早。但仅知道更多知识,而非更早为自己行为负责,这并不意味着更早成熟。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看,现在的年轻人工作、结婚、生育的时间逐渐推迟,也许他们成熟得更晚。从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低龄未成年人即使被判处刑罚,他们在未来也终将回归社会。

3、近年来,未成人犯罪案件数量出现反弹,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这一现象值得关注。但在所有未成年人犯罪中,严重暴力犯罪往往是零星发案,并不具有规模性,但又被舆论集中关注,给人留下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很严重的印象。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上升,的确是近年来需要值得警醒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对于这样一种现象,我们需要的社会综合发力、综合治理,因为其成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家庭监护缺失、学校育人偏差、有责机关执法不严、网络世界引导、经济发展下行等因素。要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单用刑罚这单一手段很难起到一锤定音的社会效果

4、在少年法领域主流的观点都认少年犯罪与其说是“罪”(crime),我们更倾向于用“罪错”(delinquency)的概念。而面对罪错少年,目前法学界的基本主张是“提前干预、以教代刑”,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每个人的成熟需要过程,从脑神经科学的研究上看,一个人大脑中负责决策和情绪管理活动的前额叶,到青春期结束后才能成熟。这意味着少年虽然具备了一定的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但不能像成年人一样严格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单纯施以刑罚不能完全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另一方面,从以往大量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案件报道与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极端恶性事件不是突然发生的。这些罪错少年先前大多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规定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行为,但家庭、学校、公安机关的前端干预与教育矫治并不充分,罪错少年在不良事件中得到了“正向激励”,进而升级实施犯罪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父母是管教孩子的第一责任人,而不论是此次邯郸初中生杀人事件,还是大连少年杀人案,我们发现都存在父母监护缺位或监护不当。加之我们国家儿童福利制度发展相对滞后,对家庭、学校、司法的社会支持力度不够,造成了管教的空白地带。此外,信息网络化社会中的不良信息,也对未成年人的健全价值观和健康心理,以及交友等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在相关调研报告中发现,在一些未成年人喜爱的短视频平台或游戏平台上,当一个未成年人设置自己的地域、中职背景资料后,平台会定向推送本地区的一些软色情或软暴力内容。尤其是很多未成年人在这些内容下面的留言区中结识,彼此成为朋友,甚至发展为犯罪团伙。孩子的问题往往是家庭和社会问题的映射,面对现代社会如此复杂的多种风险,其实各方对于此类案件的发生都有一定的责任,这样的案件是受害家庭的悲剧,其实也是施暴未成年人的悲剧,更是全社会应当反思的悲剧。

6、法律从来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因为它本来就是无可奈何的他律。对一个未成年的孩子而言,最重要的依然是培养对人对己的尊重。一个未成年孩子,当他身体内恶的种子已经成型,并且已经付诸行动以后,这时再对他进行教育改造,不仅需要漫长的时间周期,结果往往也不可控。相比之下,在孩子的价值观形成之前,教会他对人对己的尊重,更为重要

下周话题:不要给我推荐“可能认识的人”了

南雅马青
我是小马哥。80后不正常老师一枚,以成为“最不像老师的老师”为荣。想法丰富,干脆开个号来发。欢迎爱我的人多来拍砖,不爱我的人......出门右转好走不送,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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