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之勇,就是法治中国
2024年10月25日,杨妞花走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群众围起:“妞花,死刑没得(是死刑吗)?”杨妞花回答说:“死刑!”得知宣判结果后,寻亲家长们举牌高呼。
嫌疑人之所以被抓,接受法律的审判,很重要的一点是因为受害者杨妞花,是她亲手将人贩子余华英送上法庭。杨妞花了不起,她是自己命运的勇士。
这背后,也有国家司法、技术的进步。2016年,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上线,8年来找回儿童5113名,找回率为98.5%!个人之勇我们称其为孤胆,社会之勇,我们称其为群英,国家之勇,就是法治中国。
为什么寻亲家长们为审判结果而欢呼?为什么说杨妞花了不起?为什么说这背后是国家司法、技术的进步?余华英拐带儿童案为什么经过一审、二审,又发回重审?
余华英的罪恶之路
余华英犯罪的起点是1992年,贩卖了自己的亲生儿子。1993年至2003年期间,余华英与同伙龚显良先后拐带17名儿童,造成12个家庭骨肉分离。
2000年,余华英曾被捕,刑拘两个月后释放。2004年,余华英再次被捕,她隐瞒真实身份,以假身份被判有期徒刑8年,后获减刑3年,于2009年执行期满获释。
1990年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的杨妞花,正是受害者之一,5岁那年,她被余华英通过中间人卖到了河北邯郸。1997年,杨妞花的父亲因为自责而离世,第二年,其母也撒手人寰。
杨妞花的认亲之路
2012年起,她正式开始了漫漫寻亲路。她先后在寻亲网站上登记,到公安部门采血,只是她记忆中的信息有限,不足以拼凑出一个明确的丢失地点。
直到2021年4月,杨妞花尝试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了一条寻亲视频:有句方言叫阿不代桑英可能是姐姐,家离火车道很近,站在猪圈上可以看见一个集市……
那么,问题来了,可能有人会认为,“都是死刑,是不是没有必要?”各位同学怎么看?有没有必要?理由是什么?
第一,这是依法办案的结果。完整的刑事评价体系,不仅包括对罪犯的最终处刑,也包括对其所犯罪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不放过罪犯犯下的每一笔罪恶,这是法治的要求,而不能因“反正是死刑”而放弃对部分犯罪的评价。
第二,这是实现正义的要求。原审和重审虽然都是死刑,但是其中的正义实现范围并不一样。发回重审后,原判中未被认定的被拐儿童和家属就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到本案中,在审理中公开表达自己的诉求,在这个过程中会一定程度上得到心理的安慰。
第三,这是司法公正的彰显。对于新增加的犯罪事实,法律也赋予了余华英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这些权利只有通过发回重审才能实现,让余华英被判得心服口服,这正是我国司法公正的彰显。
第四,这是保障人权的体现。余华英有权利上诉,因为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仍然是一审的判决,并不因为是发回重审而变成终审判决,余华英可以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由省高院进行二审判决。最终如果维持死刑判决后,案件将被送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浴火之路是否可取
提及这个案件,想必有同学会想到赵丽颖的电影《浴火之路》。影片中无良人贩快手胡子、老金等人罪恶昭彰,三位父母自行采取暴力手段,进行了一场私力救济的抗争。如果从法律的视角去审视,同学们对此有何评价呢?
第一,暴力的手段并不可取。三位父母在法律体系之外,以身犯险,直捣人贩巢穴,尽管在情感上引发共鸣,但在现实法律框架下,这种个人复仇行为并不被允许。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公民在遭受侵害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如报警、提起诉讼等,而非自行采取暴力手段。
第二,“人人都喊打”更加重要。三位父母在寻子过程中逐渐形成同盟,他们的行动虽非完全合法,却体现了民间对人贩子的极度愤慨与零容忍态度。在现实中,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及广大民众应形成合力,发挥社会力量在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