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十宗罪

文摘   2024-12-28 17:24   内蒙古  

我们曾在公众号供应链重构《合同,我们评审什么?》《采购合同的三大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从法律角度分析合同风控》《采购管理中的合同风控要点》《买卖合同中常见法律风险提示》《采购合同评审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文章中,以采购的视角,对买卖合同的要素和风险进行阐述,但从实践效果看,仍有必要再次梳理合同的风险点。

一、合同未明确质量标准与验收方法‍

合同未全面明确质量标准与方法,可能造成收货与结算环节发生争议,而一旦发生这种争议,往往意味着经济冲突较大,很难友好解决。‍‍‍‍‍‍‍‍‍‍‍‍‍‍

二、合同未明确厂家或品牌‍‍

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质量标准,且交货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但如果供应商变更了生产厂家,可能存在产品不适用情况,或出于风险防范需要前置验证。因此,签订合同时,约定生产厂家或品牌,是十分必要的。‍‍‍‍‍‍‍‍‍‍‍‍‍‍‍‍‍‍‍‍‍‍‍‍‍

三、合同中未明确违约责任‍

合同中违约条款措辞非常犀利,如“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等。前者未明确违约金,后期需要举证损失;后者如果合同没有金额(实践中有的合同是只签单价的开口合同),前后就无法呼应。‍

‍‍‍‍‍‍注意,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可能会产生诉讼风险。

四、提供格式合同还刻意强调‍‍‍‍

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

因此,如果买方提供格式合同,还刻意强调,比如合同页眉或页脚中带采购方logo等信息,命名为《采购合同》而非《买卖合同》等,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必将认定格式合同为采购方提供,对采购方就十分不利。

五、合同中未合理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中未合理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时无法解除,或解除时需要支付大额违约金,如办公室租赁等。

六、合同中过高约定押金

租赁类合同,如租赁设备、固定资产等,如约定过高押金,将给后期执行造成极大被动,应通过努力谈判,降低押金金额甚至取消押金。

七、合同八要素不全

除框架合同外,合同八要素不全,尤其是价款、付款条件、交货方式等约定不全,将在合同执行中产生风险隐患。详见公众号供应链重构文章《五种采购合同的适用性》《采购管理中的合同风控要点》。

八、合同条款措辞不精准规范

合同应避免使用订金、保证金等不规范用语,准确使用“定金”的表述,或明确约定定金罚则内容;如有保证担保,应约定明确的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九、对方合同主体无独立法人资格
“分公司”是非独立法人,不能直接与之签订合同,除非签订三方合同,或者由总公司提供担保证明或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一般保证”,无明确约定的,视为一般保证;合同中约定了抵押的,应当至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约定质押的,办理交接,实际占有质押物或权利凭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能生效。因此,最好取得对方授权代理人的授权证明。
另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需确保其是有缔约能力的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否则合同无效,签订合同时务必写明姓名、身份证号及按捺手印。
十、设备采购合同中未约定零部件价格
在与设备厂家签订买卖合同时,未打包谈判,约定零部件价格,可能在将来设备使用过程中需承担高昂的零部件采购成本。尤其是原厂专用配件,替无可替,设备要正常运行,只能硬着头皮采购原厂家高价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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