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某天一早,刚到办公室坐下,领导就打来电话,语气急促,称有要事会商。匆匆跑进会议室,开发区规建局几位同志齐整整坐着,旁边还有街道和村居的工作人员。我还没来得及问什么事这么着急,主持会议的负责人,清了清嗓子,开始介绍情况。原来是拆迁引发的争议。园区和街道共同实施了一个动迁项目,安置早已结束,但偏有一户不服气,说搞错了!错在哪里?程序并无瑕疵,镇村干部跟着补充,说,协议真的是双方谈妥后自愿签署的。拿来材料一看,我明白了。协议其他内容确实没问题,但有一处硬伤,其中约定的安置户型和面积所涉条款进行了涂改。按理说,通常操作模式,是重签协议,或者另签补充协议。偏偏经办人粗枝大叶,直接在材料上涂了几笔,改好了!现在的状况,是对方非要原先承诺的房屋,可那一栋,早已安置给了其他居民。此时,有人问,改动协议调整户型和面积,有没有征得对方同意?答,当时同意了,但现在对方反悔,说根本不知道改动的事。双方交涉过几轮,拆迁户给出两个选项:要么把已安置给别人的房屋再要回来,要么给房屋实际价值几倍的补偿。第一个选项自然没戏,人家不但领走房屋,而且已经搬了进去。第二个,更不要提,多给补偿?这是公款,谁敢乱做主?僵持一段时间后,这户倔强的人家果断采取措施,把管委会、街道和村居一并告上了法庭。事已至此,只能应诉。今天开会,重点只为讨论一桩事,谁来代表单位出庭?我在会上建议,由规划建设部门出庭为宜,他们熟悉相关政策法规,或者,让当时主持拆迁协商的人去也行,毕竟了解内情。结果是,除了我本人,所有与会同志异口同声,推举我去代表被告出庭。理由很简单,你懂法!揉着隐隐发酸的太阳穴,我收拾材料回到办公室,开始清理头绪。来回捋了几遍,找到两处疑点,这户坚决不要的房屋,钥匙在哪里?协议中约定的拆迁补偿款,有没有兑付?我拿起手机,打了一通电话,钥匙在协议签完后当场被拆迁户揣进了口袋,至于补偿款嘛,更是早领走啦。理完头绪,我隐约觉得,该去引发争议的那户房子实地看看,到现场后发现,防盗门换成了新的!问隔壁邻居,说一个月前有贴瓷砖的进来,后来,木工也来了,但没几天又撤了,不晓得什么原因。有热心人插嘴,给介绍情况,听说他们家来了个亲戚,让装修工人先停了!回到办公室,又找社区的人聊了几句,答案初现端倪,心里有谱了。两周后,正式开庭。真没想到,第一次出庭,就是充当被告。原告代理人是名中年女性,据说是专程从北京请来的律师。法庭调查阶段,我主动阐明了自己的观点。虽然拆迁协议涂改处没有对方的笔迹,但原告已经以其实际行动接受了安置条件,也就是说,默认协议成立了。原告席传来声音:“瞎说!我根本没要!”这个回答正巧,我接住后直接提问:“如果你拒绝接受,怎么会领取拆迁款呢?如果真不想要,房子钥匙又怎么会在你家里?”原告席沉默了片刻,继续反驳:“那个钱,根本不知道谁打给我的,钥匙是他们硬扔到我兜里的!”面对这个回答,我毫不意外。带着开庭前摸排到的信息,我抛出下一组问题:“你说街道的人硬塞钥匙,那么为什么会进这套房子启动装潢?协议签了这么久,你才想起来不要这套房子……”庭审持续了两个钟头,刚出大门,看到原告从一旁走过,我叫住他:“老杨,你编故事,能瞒得过法官?”他起初不吭声,拿眼瞪我,接着,哼哼唧唧道:“都怪我那个侄子,说从大城市请来的这个律师,保证打赢官司,包我们能挣一笔!”回单位后,我梳理完相关材料,呈交负责人。结论是:相信事实,等待法院判决。不久,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大家都以为,此事画上了句号。大约过了三天,我们又接到了中院发来的起诉书副本!还是那个拆迁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这次我抢在其他人强行推荐之前,亮明了观点:求你们,别再让我当被告了,委托一名律师出庭吧。谨慎起见,最好带上拆迁组当时在场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确保讲得清楚。几十天后,我们再次等到答案,并无意外,法院在查明全案事实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2024年11月8日《泰州晚报》7版)
刘治 曾用笔名“二当家”,主业法律民工,业余爱好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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