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个帖子,内容是:“这女的嫁回,需要入教,生了四个小孩,回娘家不能和父母吃饭需要自带干粮水果零食,节日也不能回娘家 ”。
也就是说,国内非伊教徒女子嫁给伊教徒家庭后,回娘家时,就不能再和自己的父母同锅、同碗具吃饭了,而只能自带泡面,在娘家也必须和娘家人分开并简易的吃饭。
对此我的评论是:“从孝敬父母来说,不能和父母同锅、同碗具吃饭,可以说是非常不义和不孝了。”(即使是以伊教“最干净”、“最纯洁”的名义为原因)
对此我就想起了我曾写过的这篇文章谈过类似的事(请点击以下链接阅读):
因为同样道理,如果一个女子出嫁以后,即使是在回娘家时,也都不能再和父母同锅、同碗具吃饭,那么这样的婚姻便是失去了基本的自由原则。
而正如上面文章所说的,爱情即使再美好,也不能献上基本的自由原则,何况还失去了对父母的基本相处原则,更不用说孝敬原则。所以正如上文所说的道理一样,这样的婚姻起初就是不应该选择的。
这个帖子的相关图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