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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主要内容:
实际控制人通过多层公司股权穿透对发行人实施控制的原因和合理性。(天工股份834549)
回复主要内容:
实际控制人通过多层公司股权穿透对发行人实施控制主要系基于集团业务 历史发展及集团整体架构安排作出。
天工国际于 2006 年 8 月 14 日设立,并于 2007 年 7 月 26 日在香港上市,彼 时其主营业务为从事产销高速钢、高速钢切削工具及模具钢;其股权架构为香港 上市较为常见的红筹架构,具有商业合理性。综合税收筹划的考量,天工国际通过持有中国天工(BVI)(2006 年 8 月 14 日设立)100%股权,控制中国天工(香 港)(2008 年 6 月 13 日设立)100%股权,进而控制天工投资(2017 年 3 月 9 日 设立)100%股权,最终控制天工股份(2010 年 1 月 27 日设立,主要从事钛及钛合金材料的生产、研发与销售,并由天工投资于 2019 年 12 月于同一控制下收购 其控股权)。钛及钛合金业务于 2011 年末开始试生产,2012 年开始贡献收益, 成为天工国际业务的另一增长来源,与天工股份设立时间能够匹配。
综上,相关上层公司非为特意针对发行人而设立,而系实际控制人结合集团 业务发展作出的架构安排,具有真实、合理的商业背景,具备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