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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问题主要内容:
结合收入确认合规性说明人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互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是否存在通过抵消应收账款调整业绩的情形。(宏海科技831075)
v回复主要内容:
1、发行人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互抵的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对于双经销客户,发行人产品在客户签收入库时确认收入,形成应收账款;发行人采购材料在自身检验合格后办理入库,形成应付账款。发行人与双经销客户每月对账确认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余额,客户按照约定根据应收账款抵减应付账款后的净额向发行人支付款项。发行人与客户的结算方式与收入确认的条件和时点无关,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对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相抵后净额结算作出具体规定,仅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是否能够抵销后列报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发行人与双经销客户根据约定将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抵销结算。对于已经双方对账确认抵消的应付款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结算完毕,发行人于各期末并不存在应付的金融负债,故不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
对于发行人各期末少量未经客户对账确认的暂估应付双经销材料款,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发行人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当前可以执行,发行人也计划以抵消后的净额结算,同时满足以上条件(一)和(二)。因此,发行人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互抵的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不存在通过抵消应收账款调整业绩的情形
(1)发行人应收账款抵消应付账款结算的方式符合行业惯例
债权债务抵消后净额结算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这种处理方式可以减少企业的财务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在双经销业务模式中,由于企业与客户之间同时存在采购和销售的行为,因而应收账款抵消应付账款的情况尤为常见。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合肥高科与德业股份与海尔集团、美的集团等双经销客户的结算方式均为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相互抵销后按净额结算,发行人与双经销客户应收账款抵消应付账款结算的方式符合行业惯例。
(2)发行人不存在主动调整双经销客户结算方式的情形
发行人与美的集团应收应付账款抵消后净额结算已有较长的历史,报告期内与美的集团的结算方式未曾发生实质改变。
2022年,发行人收到海尔集团通知,海尔集团于2022年4月后主要通过子公司青岛海达诚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与发行人进行交易,并于每个结算周期将应收账款余额和应付账款余额相抵进行结算。发行人与海尔集团货款结算方式改变主要系海尔集团基于自身发展战略进行内部职能调整所致,且适用于除海尔集团大连园区外,国内提供金属结构件等产品的全部供应商,包括同行业可比公司合肥高科。发行人与海尔集团结算方式的改变并非发行人主动进行。发行人与海尔集团的交易规模相对较小,结算方式改变的影响较低。
(3)发行人不存在因净额结算导致相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少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
由于发行人和采用双经销业务模式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均采用了应收应付相抵后按净额结算的方式,并且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率与合肥高科和德业股份一致,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因净额结算导致相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少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
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与合肥高科、德业股份对比如下: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通过抵消应收账款调整业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