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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主要内容:
离合器总成业务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林泰新材873682)
回复主要内容:
(1)离合器总成业务收入会计处理
公司离合器总成业务中存在下游客户指定太阳轮零件供应商的情形,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结合与客户的合同约定、业务实质,按照净额法确认离合器总成业务收入,即公司按月根据下游客户出具的结算单,按照冲减太阳轮零件成本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具体分析如下:
公司与下游客户、指定供应商签订的三方协议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四条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分析如下: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具体分析判断如下:
(2)离合器总成业务具体会计处理
公司离合器总成业务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综上,公司离合器总成业务在与下游客户交易时对太阳轮零件的身份是代理人,未取得太阳轮控制权,按照离合器总成总额扣除应支付给指定供应商的太阳轮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