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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主要内容:
说明寄售与非寄售模式下的主要合同条款、权利义务约定、收入确认和定价等方面的差异,寄售模式下确认收入所取得的具体外部证据,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和方法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科隆新材873918)
回复主要内容:
(一)寄售与非寄售模式下的主要合同条款、权利义务约定、收入确认和定价等方面的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与陕煤集团寄售与非寄售模式下主要合同条款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寄售与非寄售模式在产品交付、价格条款上无实质性差异。寄售与非寄售模式在产品签收与所有权转移、结算依据及收入确认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寄售模式约定公司将产品运抵其指定的寄售站点后,由客户指定的仓库保管,在客户实际领用前产品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公司;非寄售模式则约定公司将产品运抵其指定的地点并由客户完成签收或验收后,所有权即由公司转移至客户。
寄售模式下,公司以客户实际领用的产品数量为依据,与客户进行结算,并确认寄售产品收入;非寄售模式下,公司以客户出具的产品签收单或验收单为依据,与客户进行结算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二)寄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和方法与合同条款一致
寄售模式下,客户领用产品并出具领用清单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公司确认寄售模式销售收入的具体外部证据为客户提供的寄售产品领用清单,寄售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寄售产品在领用后结算,领用后产品所有权由公司转移至客户。
公司寄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和方法与合同条款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