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北交所公开披露的问询与回复,由投行工匠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问题主要内容:
说明上述33家客户在已经与发行人取得合作的背景下,又与服务商合作的商业合理性。(万泰股份873444)
回复主要内容:
报告期内,各年度前员工销售服务商模式下前30名客户(按客户单体口径)合计62家,其中33家客户在前员工服务商离职前已经与公司取得合作,其余29家客户此前与公司不存在合作关系,系销售服务商开拓的新客户。
上述33家客户在已经与公司取得合作的背景下,又由服务商提供后续销售服务的原因系:
(1)服务商提供后续销售服务并非开拓客户,而是持续维护客户
防爆电器产品规格、型号众多,下游煤矿企业地域分布广泛,为及时获取客户需求信息以及更好的提供销售服务,需要由公司派驻业务员或授权销售服务商长期驻扎客户所在地维护客户,提供属地化销售服务。
上述客户由相关前员工服务商在公司工作期间维护,上述前员工由业务员离职成为服务商后,公司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同时基于前述服务商对上述客户的需求较为了解,为便于客户沟通,公司授权其继续为该客户提供相关销售服务。
(2)虽然服务商在离职前后对存量客户的维护工作保持不变,但服务商模式能够激励服务商开拓新客户
报告期内,各年度前员工销售服务商模式下前30名客户(按客户单体口径)合计71家,其中39家客户在前员工服务商离职前已经与公司取得合作,其余32家客户此前与公司不存在合作关系,系销售服务商开拓的新客户。服务商模式能够有效激励服务商开拓新客户。
综上,上述客户在已经与公司取得合作的背景下,又与服务商合作具有商业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