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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主要内容:
收入确认早于合同签订时间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科隆新材873918)
回复主要内容:
1、收入确认时点早于合同签订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跨期情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公司与客户已通过往来邮件、其他通讯工具等书面或口头方式就货物品种、数量、价格、交付时间、运输方式等合同关键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并以订单、价格目录、报价单等形式将合同关键内容进行确定,事实上“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公司按约定履行完毕发货义务,经客户签收后,实质性的证据表明合同已经实际成立,书面合同书的形式是基于现行商务惯例作为双方结算的形式要件,并非对该业务实际权利义务的生效文件。
同时,参考北京证监局发布的《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2021年第3期)关于新收入准则系列案例,“甲公司长期为大型国有生产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但存在合同签署时间滞后的情况,即尚未签订或续签技术服务合同已提供技术服务。新收入准则下合同的含义强调的是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客户的信用风险,而不仅仅是拘泥于合同的具体形式。甲公司为其客户提供的服务是长期且不间断的,通过口头形式或以往的商业惯例实质上已批准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同时满足其他合同条件,则认可合同的成立,并按照新收入准则进一步核算”。
综上,公司收入确认早于合同签订时间中所述合同仅指“合同书”形式的合同,在确认收入前,公司与客户已通过往来邮件、其他通讯工具等书面或口头方式就货物品种、数量、价格、交付时间、运输方式等合同关键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并以订单、价格目录、报价单等形式将合同关键内容进行确定,事实上“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产品交付义务,并已经客户签收确认,客户可以通过使用、消耗等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获得商品的经济利益,商品控制权已转移,实质性的证据表明合同已经实际成立,价格及数量均可确定,在履行完义务、取得收款权利、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收入确认不存在跨期情形。
2、部分收入确认时点早于合同签订时点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收入确认时点早于“合同书”签订时点,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具体如下:
唯万密封、利通科技、矿益股份未明确披露相关情况,盛帮股份存在未签订合同即发货确认收入的情况,与公司收入确认时点早于“合同书”签订时点的情况类似。此外,并行科技(839493.BJ)、中航上大(已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等上市或拟上市公司也存在未签署“合同书”已发货确认收入的情形,具体如下:
综上,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上市或拟上市公司亦存在未签订合同确认收入的情形,公司部分收入确认时点早于“合同书”形式合同签订时点符合行业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