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北交所公开披露的问询与回复,由投行工匠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问题主要内容:
根据申请文件,香港胜业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香港胜业持有发行人子公司胜业电气投资100%股份,合计持有泰国胜业40%股份。报告期内,泰国胜业生产的薄膜电容器主要通过香港胜业进行销售,并最终销往美国地区。发行人设立香港胜业时,未履行发改部门备案手续,目前亦无法补充办理备案手续。
请说明发行人是否有具体措施或计划对香港胜业设立时的程序瑕疵进行补救。(胜业电气873783)
回复主要内容:
发行人对香港胜业设立时的程序瑕疵进行补救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计划如下:
1、2021年11月,发行人主动就投资设立香港胜业事宜向广东省发改委提交补充备案的申请。根据广东省发改委互动交流网站的咨询留言、广东省发改委及佛山市发改委的咨询及访谈确认,2018年3月1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前未就境外投资办理发改委备案登记的,事后不予以补办登记,因此发行人的补充备案申请未被受理;
2、2022年1月,发行人就增加对香港胜业投资11万美元向广东省发改委提交备案申请,并获得广东省发改委颁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粤发改开放函[2022]2号),在前述《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后,发行人已重新就该增加投资事项办理发改委备案,并于2024年3月29日获得新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粤发改开放函[2024]757号)。经电话咨询广东省发改委、现场访谈佛山市发改委,前述《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构成广东省发改委对发行人投资香港胜业行为的认可,允许发行人继续开展该项投资;
3、香港胜业为发行人境外销售平台,发行人通过境外子公司香港胜业将薄膜电容器销售至北美及南美地区,香港胜业不存在生产职能,亦未拥有任何特殊业务资质,具有可替代性,未来如香港胜业被责令停止经营或面临处罚,发行人可安排其他主体替代香港胜业作为境外销售平台;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魏国锋、何日成已做出关于若发行人因香港胜业设立未向广东省发改委备案事项而受到有权机关的任何处罚,或须承担任何责任而造成发行人或境外子公司的任何损失的,其将给予发行人或境外子公司全额赔偿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