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七条(2022年修正):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向胜诉方退回诉讼费用的规定

文摘   2024-11-07 21:35   重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释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


    民诉法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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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向胜诉方退回诉讼费用的规定。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经常面临向当事人退费的情况。《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扩大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范围,加之审判实践中大量案件通过调解解决,因此,每年案件退费的比例大幅度增加。而退费程序烦琐、退费时间长,往往导致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不满。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是退费数额较大,容易导致法院垫费较多,增加经费压力。调研中发现有的法院每年垫付费用达千万元,诉讼费用收取的多,垫付的也多。而诉讼费用数额较少时,部分当事人不愿来法院办理退费手续,导致法院退费无法进行,既造成资金沉淀在法院无法处理,也影响案件结案归档。二是退费方式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退费后上缴国库,有的地方从财政直接办理退费手续,还有的地方由财政以拨入经费方式拨付法院,委托法院退费。三是如给胜诉方退费,再向败诉方收取时存在难以收回的情形,强制执行也难以保证收入国库。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不明,该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但截至目前,财政部没有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具体退费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7年4月20日发布《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中规定:“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虽是人民法院代国家向当事人收取,但收取的诉讼费用并非归属于人民法院,而是上缴国库,即我国实行收支两条线。但因这种代收关系,使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建立了诉讼费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退还诉讼费用问题上,不能收回诉讼费用的风险应由国家承担,而不能转嫁给当事人。其目的在于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利益,及时退还不应由其负担的诉讼费用,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败诉方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若不能强制执行回诉讼费用,该风险最终也应由国家负担。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尽管目前向当事人退费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未修改前,各地法院应当尽快协调财政部门,建立诉讼费用备用金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及时向胜诉方退费,向败诉方追缴,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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