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2022年修正):本条是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主体的形式的规定

文摘   2024-11-17 22:00   重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2023年修正):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后如何处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六十七条释义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


    民诉法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六十七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主体的形式的规定。

  【条文理解】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是独任审理还是组成合议庭审理问题,基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设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关于“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规定是第十五章中的“一般性的规定”,应该适用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因此,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又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而实践中,有的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标的额较大,可能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受案管辖的数额。考虑到上述客观情形,本条同时也规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以及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判组织的形式,是法官独任审查还是组成合议庭审查,我们认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定,避免简单地“一刀切”。既要防止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也要防止为提高效率而一律由审判员独任审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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