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文摘
2024-11-12 13:59
重庆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以及市、区县两级监管和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二章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规定了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具备的股东资质、注册资本等基本条件、需提交材料、审批流程等内容;第三章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与终止,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金的变更审批程序和其他变更事项备案流程,以及融资担保公司解散和行业退出要求;第四章业务范围,明确融资担保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和严禁开展的活动;第五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中应当建立并执行的审慎经营原则、内控制度及风险防控、统计信息报送、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市融资担保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责和应当建立并实施的监管工作要求;《办法》监管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注册地在市外的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市金融监管局履行对全市范围内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职责。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指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开展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工作,履行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职责。此外,市金融监管局还将配套出台审批、备案工作指引,行政处罚流程等系列配套制度。《办法》按照《条例》规定和“放管服”要求,将我市原有的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事项共14项调整为设立和变更审批事项5项,备案事项7项。《办法》规定在重庆市内注册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为确保设立变更事项符合监管规定,《办法》要求由各区县金融管理部门加强与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沟通,做好事前合规辅导工作。融资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担保业务: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其他融资担保业务。此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和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同时,《办法》还要求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积极参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支持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和“三农”提供融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