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2022年修正):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期限等到规定

文摘   2024-11-17 22:00   重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2023年修正):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后如何处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六十六条释义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


      民诉法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三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期限和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期限的规定。

  【条文理解】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申请书后,如果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的,也应当在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应该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来证明其异议。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非讼案件”或“非讼事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是“非讼特别程序”。对于人民法院受理非讼特别程序案件后,是否应该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有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是“非讼程序”,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是申请人的事情,应该由申请人自行送达,不应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向当事人送达。相反意见则认为,“非讼程序”是申请人借助公权力实现其权益的程序,是各国和地区赋予当事人对其权益进行救济的方式之一,应该由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规定来看,对于纠纷的解决基本上是“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非讼程序”也常常借助“诉讼程序”的基本法理和做法。因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中可以依照诉讼程序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而且由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或申请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也是我国的通常做法,这样也才能保证该程序的效率和有效性。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本条规定受理人民法院应该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

  受理人民法院应于何时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应的文书?民事诉讼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可见,在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文书的时间是收到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之日起五日内。而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非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基于上述原因,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关文书和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均为五日。此外,为防止被申请人以提出异议的方式拖延时间,从而导致该程序的虚化,本条同时规定,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应该同时说明理由以及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申请书等五日内提出异议,如果其不提异议应视为其认可申请人的申请。此外,为防止被申请人以异议为理由而拖延时间或者恶意逃避债务,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而且,人民法院也应当对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避免被申请人一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对异议的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就直接驳回申请人申请的简单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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