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2022年修正):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否受理

文摘   2024-11-17 22:36   重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2023年修正):本条是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提出及其管辖法院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2023年修正):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后如何处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六十四条释义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


       民诉法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同一财产上设有多个担保物权的,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否受理的规定。

  【条文理解】

  对于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审判实践中有不同做法。经过论证,我们认为,此种情形下,在保障先顺位担保物权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后顺位担保物权人先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法院可将拍卖、变卖价款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的金额予以留存,剩余款项则可清偿给后顺位担保物权人。因此,本条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此种情形下,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在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未实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于先顺位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务是否已清偿、是否已到期等问题无法在本案中一并查明,故裁定主文可表述为:“对被申请人×××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超出顺位在先的×××担保债权的部分,在×××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要防止同一财产上设有多个担保物权的,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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