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的规定

文摘   2024-11-19 22:12   重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的规定。

  【条文理解】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相较这一规定,本条删除了《合同法》第77条第2款的内容。主要理由是,这些更具有行政管理色彩的内容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已经越来越少,不必在合同编总则部分专门就合同变更情形予以规定。而且,合同编中的第502条第2款对于批准生效的情形有统一规定,该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有关合同变更需要批准手续的,可以适用该款规定。[1]此外,有些特别法对于合同办理批准手续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因此,需要当事人对合同内容重新修改或者补充。[2]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当事人在变更合同内容时,也要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具体而言,合同变更的条件如下:

  其一,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的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3]

  其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本章规定的合同的变更并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换言之,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就合同内容变更而言,通常包括合同标的物在质量、数量、履行条件、合同价款、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合同担保、违约责任、解除条件以及争议解决的防范等内容的变更,也可以包括合同的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变更。

  其三,当事人就合同变更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这里的协商一致也通常需要经过要约、承诺等与订立合同一致的程序。

  合同变更的效力或者变更后的合同效力的认定,要遵从合同生效、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则判定。如果存在合同无效情形的,也应认定为无效。如果存在可撤销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合同变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变更后的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原合同关系应归于消灭。这时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的内容,此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还有悖于有约必守原则,属于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按照其自行变更的合同内容履行了相应义务,对方接受的,这时可以参照适用第490条规定的“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认定此变更后的合同成立。

  此外,合同变更的情形,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对已经按原合同所为的给付无溯及力,已经履行的债务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能因合同的变更而要求对方返还已为的给付。当然,如果仅是合同部分变更,则合同变更仅对已经变更的部分发生效力,未变更部分的合同权利义务继续有效。

  本条未对变更合同的形式作出明确要求。对此,应当遵循该合同既有属性,采取非要式的做法。当然,从减少纠纷的角度讲,我们倡导当事人就变更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这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纠纷时也有据可循。

  关于当事人约定变更之外的情形。当事人变更合同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原则,但在特殊情形或者例外情形下,存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特别规定时,也可以变更。比如在本法第533条规定的情势变更的情形下,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变更合同的规定。

  【条文释义】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本条规定的合同变更,不包括合同当事人或者合同主体的改变,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改变,是通过本章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等制度调整的。

  合同是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成立后,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无法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作出明确的约定;合同订立后,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变化,导致合同内容需要调整。因此,当事人可以本着协商的原则,依据合同成立的规定,确定是否就变更事项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

  合同变更,首先要求存在已成立的有效合同关系。其次要求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变更。这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量、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最后要求当事人就变更事项协商一致。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可能是事先协商约定一定条件下的变更权,也可能是事后协商。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合同没有发生变更的部分对当事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变更,未经第三人同意,不得对该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否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应当注意的是,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不同。所谓合同更新,又被称为合同更改,是消灭旧的权利义务,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其与合同变更的区别在于,合同变更没有使得合同丧失同一性,合同更新则使得合同丧失了同一性。故在合同变更中,合同债权所附着的担保、抗辩等利益和瑕疵继续存在,而合同更新中,这些利益和瑕疵归于消灭。学说上一般认为,区分变更和更新的关键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订立合同的目的,以及客观上是债的要素变更还是非要素变更,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标的物的重大变化和合同性质的重大改变等原则上被推定为合同更新,而标的物数量的少量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原则上被推定为合同变更。合同更新仍然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为基础,法律并不禁止。



法海奔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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