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范行业发展

文摘   2024-09-24 22:14   广东  

随着近年来金融租赁行业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的显著变化,金融监管总局于本月14日修订公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旨在通过一系列重大调整,进一步规范行业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适用于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一步补充了完善相关机构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相比原银监会2014 年 第 3 号令的旧规,主要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

一、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

  • 提高注册资本金要求: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金融监管总局可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调整注册资本金要求。这不仅提高了金融租赁行业的准入门槛,还增强了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

  • 新增出资人类型: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这有助于丰富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背景,为行业发展带来更多的资源和经验。

  • 提高出资人准入标准和持股比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 30% 提高至不低于 51%,这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违规操作等问题。


二、强化业务分类监管

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删除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这将促使金融租赁公司更加专注于核心业务,提高业务的专业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在专项业务范围中,细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项业务资质,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两项。对于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单体价值较大、对出租人专业能力要求较高的境外业务,需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方式进行;对于以其他设备资产为租赁物的境外业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在申请获取相关业务资质后,在境内或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此类业务。

三、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四、强化风险管理

  • 明确多类风险监管要求: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以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

  • 优化调整监管指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避免其盲目扩张,《办法》新增杠杆率不得低于 6%、财务杠杆倍数不得超过 10 倍等监管指标

  • 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按照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 150% 下调为不低于 100%,在确保损失准备能够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

  • 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体系,不过对于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具体指标计算方式和指标值,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行业实际另行研究确定。


五、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

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将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进行管理,为涉外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六、完善业务经营规则

针对业务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有助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展望未来,随着《办法》的修订实施,不仅提高了金融租赁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风险管理水平,还促进了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这一系列举措将为金融租赁行业的稳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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