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亲情友情遇上法律,一纸担保竟成为沉重负担?近年来,多起因担保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不仅让担保人背上了沉重的债务,更让原本温馨的感情蒙上了阴影。本文将深入探讨担保责任中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以期为普罗大众提供相关指引!
【案例1】杲某与贾某系同村好友,于2020年1月从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0万元,董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签署合同。贷款到期后,银行多次追讨未果,遂诉诸灵宝法院。法院判定杲某、贾某需偿还贷款及利息,董某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法律文书,但未见还款行动。随后,法院通过网络查控从担保人董某处成功执行全部款项及利息,并建议其通过法律手段向杲某、贾某追偿。至此,该案已圆满执行完毕。(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例2】2019年3月,雷某承包爆破工程并聘请余某施工,余某因资金短缺向农某借款,雷某作为担保人。后因无力偿还,双方重新达成协议,雷某妻子韦某作为第三方担保人加入。至2022年,余某未履约,农某诉诸龙州法院。法院判决余某还款,韦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余某未履行,农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发现余某无财产且失踪,而韦某拥有房产却拒绝履行担保责任,提出多项异议。法官吕云耐心释法,阐明韦某的责任及法律后果,包括司法拘留和不动产拍卖等。最终,韦某意识到无法逃避责任,与农某达成执行和解,首期支付2000元并缴纳执行费,案件得以顺利和解。(来源:龙州县人民法院)
上述两个案例的背后,是对担保风险认知不足的深刻教训,均揭示了担保行为的潜在风险,强调了担保人在做出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并评估相关风险的重要性。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探讨担保人的责任类型及其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686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民法典》第68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3、《民法典》第68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5、《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6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适用与解释】
担保人的责任根据其担保的方式分为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人是没有先诉抗辩权的。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应该先让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清偿义务时才能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而在连带保证中,则可以选择向债务人及保证人任意一方或同时要求双方清偿到期债务。如果未约定担保方式的,视为一般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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