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电子合同欺诈:冒名代签及篡改合同等不法行为(上)

文摘   2024-11-04 18:46   广东  

随着电子商务与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电子合同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但其欺诈风险也随之增加。司法实践中,伪造电子印章、签名、合同,冒用生物识别特征,非法截取、篡改网络传输合同等违法犯罪行为频发,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民众财产权益。

本文接下来从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以及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等方面作详细的分析,由于文章篇幅较长,故分为(上)(下)两篇!

什么是电子合同?

商务部2013年发布的《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将电子合同定义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简言之,电子合同系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为载体,通过电子通信手段进行,其基本特征区别于传统书面合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规则,明确了电子合同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并规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标志及地点等。这些规定为电子合同领域的法律问题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框架指引,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该领域的法律问题,并有望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充实和完善。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一条 [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 [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一十二条 [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诈骗罪的定义与法律界定

《民法典》施行之前,电子合同早已应用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给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潜藏着无限的贪婪,滋生着欺诈犯罪,最为常见的是电子合同领域的合同诈骗犯罪。

01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基本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依据合同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跟合同的签订、履行行为等,则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02

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具有特定的界定标准。从其所侵犯的客体和立法目的来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还违背了市场交易中的诚信原则,导致人们对合同这一市场工具失去信任,进而扰乱了动态的财产流转市场秩序,妨碍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

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这一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或主要不受其调整的合同、协议,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譬如赠与合同、身份关系协议(如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以及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均不属于此范畴。简而言之,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特指在市场经济领域内,签订和履行均受市场秩序制约的合同

案例

2021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荣因欠债较多无力偿还,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需要采购大量白酒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多名白酒销售商达成口头合同,欺骗销售商先行交付白酒,其后以“高买低卖”的方式低价转售他人。经查,案涉白酒价值人民币196万余元。案发前,部分被害人多次催款、报警,陈某荣归还人民币61万元。案发后,陈某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案中,陈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荣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来源:中国法院网)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编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今天,本文先从电子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可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后果作初步分析,(下)篇将深入分析这些后果以及如何规避这些套路!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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