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我国商事调解行业发展现状

文摘   2024-11-15 19:36   广东  

近年来,我国商事调解机构数量快速增长,调解员队伍不断壮大。司法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强调加强和规范商事调解工作,打造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本文旨在解析商事调解行业现状,为读者提供明确的指引!

一、我国商事调解的总体概况

《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022-2023)》显示,截至2023年9月1日,国内已登记设立的独立第三方商事调解组织约为223家,其中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 203 家,70% 以上成立于 2022 年至 2023 年之间。

此外,还有大量商事调解组织没有单独进行登记设立,内设在工商联、商协会、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中。在专业类型方面,覆盖法律、经济贸易、金融、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多个领域。

随着2021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 “一站式” 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正式上线,实现了国际商事法庭诉讼机制与调解、仲裁机制的在线对接和信息共享。中国贸促会也连续举办七届国际调解高峰论坛,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最新发展情况。

二、商事调解的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持

从中央到地方各层级的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诸多与商事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商事调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例如,《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法律对调解的基本原则、调解协议的效力等进行了规定。

同时,各地积极探索,因地制宜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进一步推动了商事调解的发展。例如《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浦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规定》以及《黑龙江省调解条例》等相继出台,为推进我国商事调解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尝试。其中,《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在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为商事调解在当地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我国商事调解的实践成果

我国商事调解在解决纠纷、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成效显著。商事调解机构深入诉讼流程,能够有效缩短审理时间,提升处理效率,同时注重商业规则和商业利益平衡,更容易被企业所接受。此外,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领域,调解在帮助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审判全过程调解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将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几个阶段有机衔接。2010年1至6月,德保县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 485 件,结案 388 件,其中调解结案 294 件,调解率高达75.77%,相比2009年同期显著上升。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大标的合同纠纷调解

在复杂案件中,商事调解同样表现突出。例如,北京一中院梁睿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涉及3亿多元的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居中调解,促成双方借助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进行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分期支付款项,被告方提供实物担保。既节约了案件审理的司法成本,又修复了双方互信基础,为后续继续合作创造了可能。

四、商事调解面临的挑战

尽管我国商事调解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面临一些挑战。首先,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全国统一的商事调解法规条款,导致各地实践标准不一,影响商事调解的良性发展。

其次,商事调解市场化程度不足,导致社会对商事调解的认可度不高,市场主体更倾向于选择传统的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而非商事调解这种更灵活、高效的解决方式。

此外,商事调解员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职业化水平亟需提升,且专职人员短缺,缺乏系统的职业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认证及职业保障体系,这限制了其在复杂商事纠纷中的调解效能。同时,商事调解机构市场竞争力弱,存在组织架构、规则设计、人员构成及宣传推广等方面的不足,服务水平与国际先进机构相比存在差距,难以有效吸引中外当事人。

最后,商事调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现行法律并未赋予商事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导致当事人对商事调解机构缺乏知晓和信任,降低了商事调解利用率。

综上所述,我国商事调解虽然在机构与人员发展、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持、实践成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面临一些挑战。然而,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社会各界对调解价值的日益认同,商事调解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未来,应继续完善调解制度建设、提高调解员素质、加强国际合作与宣传、增强调解协议执行力等方面的工作,以更好地发挥调解在化解商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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