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老赖”寸步难行的寓意何在?

文摘   2024-09-28 18:02   广东  

针对负债逾期的人群,采取“一刀切”这样简单粗暴的失信惩戒措施,不仅显失公平,还可能引发深远的社会风险与不稳定因素。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如何以更加理性、人性化的视角审视债务逾期问题,探索有效策略以促进债务管理的合理性与社会整体的公正性。

俗话说“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然而此语用于形容对负债者的极端限制,显然有失偏颇。对于恶意逃债的老赖,我们自然应严惩不贷;但若将无辜的、因不幸而负债的人群也推向绝境,这无疑是对社会公正的极大扭曲。将失信人名单公之于众,虽对恶意逃债者具有警示作用,却也无意间伤害了那些诚实却不幸的债务人。他们被边缘化、孤立,甚至遭受误解与排斥,这无疑是社会之殇。

当前全球经济形势呈现出复杂多变的态势,一方面,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受到地缘政治紧张局势、贸易冲突频发以及全球经济复苏不均衡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各国经济面临不同程度的挑战;另一方面,中国经济作为全球经济的重要引擎,也面临着内需不振、房地产市场调整以及外部环境不确定性等压力。截至今年9月27日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数量为八百四十万余人,引人深思。

以小编熟识的某工程界企业家谢先生为例,他作为工程界的大老板,因参与矿山项目而遭遇资金链断裂,成为“失信人”。他并非不愿还款,而是深陷债务困境,自身债权远大于债务,却仍被限制高消费,出行受阻,收款无门。这样的境遇,怎能简单以“老赖”二字概之?

类似谢先生这样的民营企业家,他们曾是社会的中坚力量,如今却因债务问题举步维艰。他们被限制高消费和社会排斥,失去了创业与就业机会,心理上受到重创,加剧了社会矛盾。对于这样的情形,建议债权人优先采用代位求偿权等相关的法规进行追讨,而不是一味地对无履行能力的债务人进行限制和打压!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此,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应更加理性、人性化地对待负债人群。具体建议如下:

  • 区分对待:对于拥有巨额应收账款且远大于自身负债的企业或个人,只要其有还款意愿并正在积极收款,就不应轻易将其列为失信人,更不应限制其基本生活与经营所需。

  • 建立分级分类与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实际困难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限制措施。同时,为已偿还部分债务并表现出良好还款意愿的债务人提供信用修复途径,及时解除限制,恢复其正常社会身份。

  • 鼓励创业与出行自由:对于负债创业者,应给予政策扶持,而非一味限制。取消不必要的出行限制,降低其出行成本,提高出行效率,有助于其更好地开展业务,偿还债务。

  • 构建包容性社会:社会应给予负债人群更多的理解与支持,而非歧视与排斥。他们只是暂时陷入困境,而非应受谴责的对象。让我们携手为他们创造一个温暖、包容的环境,帮助他们重拾信心,走出困境。

综上,我们期待政策制定者能够倾听这些声音,通过政策的调整和完善,负债人群将在更包容与理解的社会环境中重拾信心,走出困境。让我们携手共创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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