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负债928万余元的夫妻二人郭某某、李某某宣告个人破产,没还完的债,三年考察期满后可申请免除。这不仅是他们个人命运的转折点,更是给无数在债务泥潭中挣扎的人们的一线希望!
在当今物价飙升、生活压力倍增的时代背景下,债务的重担成为了许多人挥之不去的梦魇。沉重的债务如同巨石般压在心头,不仅侵蚀了家庭的经济基础,更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而深圳的这对夫妇却以非凡的勇气与智慧,开辟出一条通往新生之路。面对巨额债务,他们没有选择逃避,而是积极寻求解决之道,通过深入了解并利用法律途径,为自己争取到一个有望在三年内通过合法程序“涅槃重生”的机会。
一、事件背景
当事人郭某某、李某某夫妇二人因经营个体工商户毛巾批发零售店,盈利后购置了一套房产。其后,遭遇库房火灾及后续经营不善而闭店,累计负债高达928万余元。
生活的重压让他们感到窒息。郭某某的健康状况日益恶化,近期刚接受心脏支架手术,目前亟需静养以促进康复,无法承担任何工作;李某某早已步入退休生活,她每月领取的微薄退休金,仅勉强支撑家庭的基本生活费用。
面对这天文数字般的债务,夫妻俩几乎绝望。一个偶然的机会,他们了解到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在万般无奈之下,夫妇二人鼓起勇气向法院提出了个人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申请与受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1日正式受理了郭某某、李某某夫妇的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
《破产条例》详细规定了个人破产的申请条件、程序、债务人财产管理、债权申报与审核、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等各个环节。其中,个人破产制度则主要包括清算、重整和和解三种类型,以满足不同债务人的实际需求。
此外,今年5月,《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出台,更是补充完善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标准、审理方式等问题,突出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救济“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债务人的功能。
三、财产处理与分配
破产管理人详细核查了夫妇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他们主要拥有一套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房产,现金及存款不足400元,且郭某某无工作无收入,李某某已退休,每月可领取退休金4000多元。法院决定对夫妇二人位于罗湖区的房产进行拍卖,所得价款将用于清偿债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针对公众关于个人破产制度可能被滥用以逃废债的疑虑,强调《破产条例》在创立之初就已周密布局,以防范此类行为。条例明确要求申请人恪守诚信原则,并实施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增强透明度。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构建了严谨的规章制度,确保每一环节都经过审慎审查。目前,众多案例已验证,任何逃废债的企图均在条例构建的多重防线前被有效遏制,彰显了条例的公正性与有效性。
四、免责考察期
从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郭某某夫妇二人进入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破产条例》规定破产三年后可申请免除债务,但在考察期内,夫妇二人需遵守一系列限制行为规定,如按时报告收入情况、不得出境等,并保留一定额度的生活费用和医药费,超出部分及新发现的破产财产将由管理人接管分配。考察期届满后,如夫妇二人未有不当行为,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未清偿的债务,具体是否免除将由法院依法审查裁定。
五、社会意义与影响
此案例标志着深圳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的积极探索和实践,为法律的进步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但是个人破产制度并非一蹴而就的“免债金牌”,有着严格的审查机制和管理流程。一方面,杜绝了某些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想法;另一方面,则给予诚实而不幸的人一次重生的机会。
综上所述,深圳夫妇的破产案例以其实践展现了“逆境成长,绝望寻光”的坚韧精神,彰显了面对巨大困境时,坚持信念、积极求助与勇于解决问题的力量,为困境中的人们提供了重拾生活希望的典范。同时,该案例不仅凸显了个人破产制度日益完善的重要性,更是社会文明向前迈进的重要标志。它促进了社会观念的积极转变,提升了公众的责任感与风险意识,为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繁荣发展的社会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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