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以他人账户收款,法院能否执行?

文摘   2024-11-14 18:22   广东  

近年来,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以他人账户收款的现象频发且案件数量逐年攀升,这类行为不仅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诸多挑战,更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通过两个真实案例,深入剖析这一现象,并探讨法院如何应对。

【案例1】(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2014年12月1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对任某诉殷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殷某向任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 12.45 万元。判决生效后,殷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期间,殷某在某公司任职,有固定收入,但为逃避执行,一直使用妻子的微信号来收取工资提成。法院将殷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3年8月1日,殷某被抓获。归案后,殷某的妻子张某与申请执行人任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某先行赔付任某人民币 5 万元,并每月赔付 3000 元直至还清债务,同时张某作为执行担保人,提供其名下一处房产作为担保。

【案例2】(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被执行人李某因拖欠他人劳务生活费,被南京建邺法院执行局法官找到。然而李某却声称自己忙,没有工作,靠打零工为生,承诺会分期偿还欠款,每月最多能偿还三五百元。

因其还款周期过长,法官要求其认真对待执行,并当场检查其手机网络支付账户,发现其微信账户今年收入80多万元,支出110多万元,其中消费性支出40多万元。面对质询,李某承认财产是通过儿子的网络账户持有。法官指出其有能力履行债务却拒不履行,涉嫌拒执犯罪,欲拘留李某15日。得知将被拘留,李某立即让儿子转账偿还了欠款。

执行法官确认案款和执行费均已到账后,李某认错并写下悔过书。建邺法院在严厉批评后,决定提前解除对李某的司法拘留。

【理解与适用】上述两个案例揭示了被执行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利用他人账户收款以逃避执行的恶劣行径。这不仅挑战了法律的威严,更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货币占有即所有”,第三人账户里的资金通常推定为第三人所有。账户存款通常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所有权,这使得法院一般不能直接查封、扣押、冻结收款账户;另一方面,确定账户中的资金是否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并非易事。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他人账户隐匿财产的行为,不仅需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调查取证,还可能面临证据不足的困境。

法官说法,被执行人通过借用他人支付账户持有巨额财产,却未主动向法院报告,也不履行债务,表明其在主观上根本不想履行,这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依法给予其司法拘留15日的惩戒措施。如拒不悔改,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关联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如果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是为被执行人利益占有被执行人财产(包括第三人银行账户里的钱),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通过借用他人账户逃避执行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法院在冻结过程中需要考虑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展望未来,随着科技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将更加得心应手,为维护法律的公平与公正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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