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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介绍:
目前国家大力通过投资推动经济发展,市场中机遇和风险并存,各行业投资强度、密度均在加大,投资风险频频发生。在机遇和风险并存的市场中,如何有效的选择投资目标、如何设计投资模式、如何有效进行尽职调查、如何规避风险、如何化解风险等均是各行业、各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非常关注的话题。
本专栏中,作者将结合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各方实践,主要以投资方的视角,从投前、投资、投后管理、纠纷处理各个阶段,就投资的风险防范和争议解决进行剖析并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从大量的实操投资案例、投资纠纷中剖析风险及提出应对建议,协助投资活动夯实根基、创造效益。
前言:
近年来,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参与国际工程项目,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即“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以下简称“FIDIC”)出版的系列合同范本,因其清晰的权利义务划分和平衡的风险分配等特点,被国际工程项目各参建方广泛使用。
因此,研究FIDIC合同范本对于出海企业做好国际工程项目的投资与建设管理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基于2017版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合同条件”)对国际工程合同中的索赔逾期失权条款进行梳理和介绍。
一、FIDIC合同条件下索赔逾期失权条款的规定
FIDIC合同条件下,逾期发送索赔通知、索赔报告会导致索赔方丧失索赔权利;逾期发送不满通知(Notice of Dissatisfaction)会导致项目业主代表关于索赔事件的判定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具体规定如下。
1、逾期发出索赔通知
FIDIC合同条件20.2.1条【索赔通知】规定,若某种事件或情况引发损失、延误、缺陷通知期限(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延长等索赔事项,索赔方应在其觉察或应已觉察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向被索赔方发出索赔通知(Notice of Claim),否则索赔方将无法实现其索赔请求,而被索赔一方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具体来讲,承包商和项目业主均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比如,若承包商认为项目业主的某些行为导致其遭受工期延误或损失,那么承包商应在其觉察或应已觉察项目业主该行为28天内,向项目业主发出索赔通知,要求竣工时间延长(Extension of Time for Completion)或追加付款(Additional Payment)。
同理,若项目业主认为承包商的某些行为导致其权利受损,项目业主应当在其觉察或应已觉察承包商该行为28天内,向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要求获得追加付款(或削减应付合同价款)或延长缺陷通知期限。
上述两种情形中,不论是承包商亦或是项目业主提出索赔,索赔一方均须严格遵守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要求,否则将承担竣工时间无法延长、无法获得追加付款或无法延长缺陷通知期限等不利后果。
然而,若被索赔方认为索赔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比如该索赔通知在第40天发出),被索赔方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4天内,就索赔方逾期发出索赔通知一事通知索赔方,并解释其为何认为索赔方所发索赔通知逾期,否则索赔方的索赔通知将被视为有效。
不过,即使被索赔方收到索赔通知后,在14天内向索赔方发出了关于其逾期索赔的通知,如果索赔方对此持有异议或认为自身逾期发出索赔通知事出有因,那么索赔方应当按照合同20.2.4条【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的要求,将其持有异议的原因及逾期发出索赔通知的正当理由在索赔报告中进行充分陈述。
2、逾期向项目业主代表提交索赔报告
索赔方须在其觉察或应已觉察引发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84天内,向项目业主代表提交充分且详细的索赔报告,该报告应当包含引发该项索赔的事件或情况的详细描述、索赔的合同或法律依据、用以支持己方索赔的同期记录、索赔金额或竣工日期延长的详细支撑性资料,否则索赔方的索赔通知应被视为已失效,进而索赔方将无法实现其索赔诉求。
若索赔方的索赔通知,因其未能在84天的期限内提交索赔的合同或法律依据而被视为失效,此后项目业主代表应在14天内就此通知索赔方,否则索赔方的索赔通知应被视为有效,若被索赔方对此持有异议,那么被索赔方可向项目业主代表发出异议通知,并解释异议原因。此后,雇主代表在依据20.2.5条【索赔的商定或确定】来商定或确定索赔结果时,应考虑被索赔方提出异议这一情况。
3、逾期发送不满通知
在收到充分且详细的索赔报告后,项目业主代表应当依据3.5条【商定或确定】的规定,判断索赔方是否有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日期延长或缺陷通知期延长。此时,项目业主代表应积极促进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就索赔事项充分商讨并达成协议。若协议无法达成,项目业主代表应考虑各种相关情况后,根据合同约定就索赔事项作出公正的“确定”(Fair Determination),并将该结果通知项目业主和承包商。
此时,任何对项目业主代表关于索赔事项的判定结果感到不满的索赔事件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项目业主代表通知后28天内向索赔事件另一方发出“不满通知”,并抄送项目业主代表。任何一方逾期发送“不满通知”,则项目业主代表关于索赔事件的确定结果应视为被项目业主、承包商接受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不同法域下索赔逾期失权条款效力分析
国际工程合同中参考FIDIC合同条件的索赔逾期失权条款在不同法域可能因法律体系或司法解读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的适用结果。
1、索赔逾期失权条款在英格兰法下的司法实践
根据英格兰法的立场,对于明确约定的时间限制条款通常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些条款须清楚规定索赔通知应在何时发出,并明确规定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索赔通知,索赔方将丧失索赔权利①。
在Multiplex Constructions (UK) Ltd v Honeywell Control Systems Ltd案中,英国高等法院法官Jackson认为,“Contractual terms requiring a contractor to give prompt notice of delay serve a valuable purpose;such notice enables matters to be investigated while they are still current.”②即合同条款要求承包商及时发送延误通知具有重要意义;这样的通知使得相关问题能够在仍然存在时得到调查和处理。
参考文献:
①Godwin W.The 2017 FIDIC Contracts【M】.John Wiley & Sons,2020.
②MR.JUSTICE JACKSON.Multiplex Constructions (UK) Ltd v Honeywell Control Systems Ltd (No. 2),High Court (Technology and Construction Court),EWHC 447 (TCC),2017.
FIDIC合同条件下索赔逾期失权条款满足英格兰法中认定时间限制条款有效的相关要求,因此可能被适用英格兰法的法庭或仲裁机构判定有效。
2、索赔逾期失权条款在中国法下的司法实践
中国的司法实践针对参考FIDIC合同条件的索赔逾期失权条款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是,未按照索赔程序的约定进行索赔(如超过28天发出索赔通知),并不导致索赔方请求被索赔方赔偿损失的实体权利的丧失。
如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被索赔方认为,索赔方逾期提出索赔,故请求法院不支持索赔方诉讼请求,而该法院判决认为,索赔方仍可就索赔事项提起诉讼,并要求被索赔方依合同约定予以补偿③。
参考文献:
③朱树英,工程总承包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实务,2022.
另一种观点是,项目业主与承包商关于索赔逾期失权的约定是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有效且双方均应受其约束。
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④,索赔方未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窝工索赔,就此法院认为:“窝工索赔的时间限制和相关要求是窝工索赔事实能够被准确确认的前提,也是判断合同当事人处理实际施工问题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对控制施工成本和进行施工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程序性限制。索赔方未及时主张土石方及桥涵工程施工期间的停、窝工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参考文献:
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终827号,2018.
三、总结
FIDIC合同条件下,逾期发送索赔通知、索赔报告会导致索赔方丧失索赔权利,但前提是被索赔方收到索赔通知,或项目业主代表收到索赔报告后,在14天内通知索赔方逾期发送索赔通知或索赔报告;逾期发送不满通知,则项目业主代表关于索赔事件的确定结果应视为被项目业主、承包商接受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此后即使对该确定结果表示不满,双方仍需遵守。
索赔逾期失权条款具有重要作用,旨在确保各方及时提出索赔,避免因时间延误而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和风险。尽管该条款在不同法域下的适用结果可能存在差异,但对于国际工程中的项目业主和承包商而言,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交合格的索赔报告,仍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陈肖平律师团队是德恒重庆从事金融、投资并购及重大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的专业团队,在交易全程风险防范、投融资实务及重大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大量的成功案例。团队曾获得“2024年度LEGAL 500领先律师”、“Benchmark Litigation西部地区争议解决2023年度最佳律师”、“2023年度LEGAL 500领先律师”、“《IFLR1000中国》2022年度榜单金融与企业领域年度最佳律师”、“钱伯斯《2022大中华区法律指南》公司、商事领域上榜律师”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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